司法观点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违反合并法定程序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A、B纸业公司均为法人独资企业,甲科技公司是A、B公司唯一的股东。2008年乙建设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乙公司在申请对A公司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与A、 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对和解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因A公司未履行义务,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并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
2013年7月,B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作出决定,将B公司无偿并入A公司,B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A公司承继;2013年9月,B公司被准予注销登记,并入A公司。期间,A、B公司先后3次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2013年10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2014年法院宣告A公司破产。
乙公司认为B公司并入A公司的过程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未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亦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要求B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损失了乙公司利益。甲公司作为A、B公司唯一的股东,明知A公司早已全面停产,却将债务较少的B公司并入亏损更严重的A公司,且在完成公司合并之后,A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目的即为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其已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过程合法有序,且不存在任何逃避股东责任的行为。
法院认为
一、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所谓“合并”,系以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为目的,违背公司合并制度的立法目的。
对于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整体而言,公司合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这个整体得到更好的发展,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不是建立合并制度的立法目的。对于依法合并后的公司,无论是吸收合并中存续的公司,还是新设合并中新设的公司,合并各方主观上均希望其继续存在、正常经营、发展壮大。而本案中,在合并后的第24天,A公司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可见合并后的A公司并无实际经营的意愿,这个通过合并而产生的新公司,其产生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破产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换言之,B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所谓“合并”,虽然具备了公司法上合并的形式,但其目的是通过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途径,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属于特意安排的终止公司系列行为中的一个步骤,与合并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二、B公司和新A公司之间的所谓“合并”直接导致B公司违法越过清算环节而终止。
公司法对合并情形下的公司终止进行了特殊规定,即基于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该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对原公司的人格进行了承继。如果合并的目的是为了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则违背上述法理,此种情形属于违法越过清算环节,不应当适用基于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A公司共同的唯一股东甲科技公司在合并目的明确为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的情形下,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各公司分别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而是将B公司在不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情况下,无偿并入A公司,然后直接申请合并后的A公司破产,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B公司的终止违法越过清算环节。
三、B公司和A公司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侵害了B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
这种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打破了原本各自独立的公司法人财产的界限,将本应分别清算的公司法人财产融合,一并作为合并后公司的破产财产,将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的债权人一律作为合并后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分配。这种方式是否会损害合并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取决于合并前公司各自的资产状况。若将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公司并入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公司,然后直接进行破产,必将损害前者债权人的利益。在无证据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已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本案应认定B公司和A公司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损害B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
四、B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合并中履行通知义务时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知已知债权人,二是公告,二者缺一不可。B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乙公司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构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侵权。
综上所述,甲公司将B公司无偿并入A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合并制度立法目的,侵害了B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乙公司的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公司合并过程瑕疵的认定,结合类案实践,我们对合同的合并作以下几点阐释:
1、公司合并的类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的各方解散。
合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的合并须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公司合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合并是公司重大决议事项,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对该条表决规则进行修改。
其次,注意公司合并的必经流程。第一、合并各方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这里的债权人是已知债权人,例如本案中的乙公司。对于未知债权人或难以通知的债权人,法律规定要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最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导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若公司合并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公司合并的流程。公司合并的流程可以分为内部流程和外部流程。外部流程主要是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公告、办理变更登记;内部流程即为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合并的决议。除此之外,若公司的合并涉及被合并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亦要按照法定程序来终止被合并的公司。
如果作出合并的决议本身没有问题,作出决议的流程符合法律且决议具有正当目的,仅是合并的外部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瑕疵,则由负有通知、公告、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作出合并的决议不合法,则由作出决议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本案中,作出合并决议的是B公司唯一的股东甲公司,且甲公司在作出决议时清楚合并的模式、最终目的,因此侵权行为的核心行为是该合并决议的作出,相应的侵权人应当认定为作出决议的甲公司。
另外,案涉的“合并”流程直接导致B公司违法越过清算环节而终止,由此造成的债权人损失,也应当由侵权人的清算义务人即B公司股东甲公司承担。
公司治理建议
1、拟进行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司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很多情况下,公司的合并会导致一个法人主体的终止,可能会对被终止主体的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公司合并进行了严格规定。为避免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合并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并流程,不要让合并程序存在任何瑕疵。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所选择的报纸最好是全国性或具有行业内权威地位的报纸,否则很难达到告知潜在债权人的目的。本案中A、B公司选择在江苏省内的报纸进行公告,而乙公司住所地在山西,法院认定A、B对于公告报纸的选择存在不慎。
2、合并、分立公司的债权人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践中,公告的效果非常有限,很多债权人由于疏于关注各类报纸的公告信息而错过提出清偿、担保要求的期限。这也给公司和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于那些负债累累、信用不佳、负债数额巨大的债务人,债权人应时刻关注其经营动态,以免错过要求其清偿、担保的期限。包括破产程序中,也对债权申报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如果债权人不给予适当关注,很容易错过债权申报,从而遭受巨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进行合并的公司,债权人方可要求其提供担保。而进行分立的公司,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此种权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不予清算而后迅速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