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业社会,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如何留住人才是各公司,尤其是创业公司的第一要务。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的价值日益被重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工具,被广泛使用。本文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激励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股权期权激励之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尚未出台关于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可参考上市公司关于实施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管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编号 | 要求 | 具体规定 |
第八条 | 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
第八条 |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 1.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
第十一条 | 绩效考核指标 |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第十二条 | 标的股票来源 |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第十三条 | 有效期 | 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
第十四条 | 期数限制 |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
第十四条 | 标的股票总数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第十四条 | 激励对象的份额限制 |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 |
第二十八条 | 股票期权限制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第二十九条 | 行权价格的确定 |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
第三十条 | 授权日与行权日的间隔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三十二条 | 行权期满 |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
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之相关案例
1.广和通(300638)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系2017年4月13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2022年5月27日,广和通发布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通远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远驰”)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类别 | 具体要求 |
1 | 激励对象 | 广通远驰的高级、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以及广通远驰董事会(董事会设立前为“执行董事”,下同)认为对子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
2 | 预留份额 | 本次股权激励将预留部分激励份额用于持续激励员工。预留激励对象指未来加入广通远驰且符合激励计划标准的员工、对广通远驰发展做出进一步突出贡献的原激励对象或广通远驰董事会届时认为应该进行股权激励的其他对象。预留激励对象及其份额由广通远驰董事会根据《深圳市广通远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
3 | 股份来源及数量 | 员工持股平台以增资方式认购广通远驰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857.1429万元(含本数),即不超过增资完成后广通远驰注册资本的30.00%。激励对象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广通远驰的股权。 |
4 | 认购价格 | 首次授予价格为1元/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后续授予价格原则上为1元/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或授予时点广通远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届时总注册资本)的孰高值,具体以届时广通远驰董事会确定的价格为准。 |
5 | 资金来源 | 各激励对象实际出资的资金均由员工自筹,具体缴纳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公司及广通远驰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担保。 |
6 | 授予条件 | 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置业绩考核指标,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实现对应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可获授激励份额。具体事宜由广通远驰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深圳市广通远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
7 | 限售期 | 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所授份额的内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内部限售期内,除发生《深圳市广通远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退出情形以外,激励对象原则上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转让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 |
2.复星医药(60019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系于1998年8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2022年4月21日,复星医药发布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采纳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拟采取核心骨干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类别 | 具体要求 |
1 | 激励对象 |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经复星健康董事会批准的复星健康、其控参股公司/医院的核心骨干员工。 |
2 | 激励对象持股方式 | 复星健康将在适当的时候向由其设立或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实体)设立的直接持股主体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8,043.50万元且不超过复星健康股东会批准本计划之日注册资本总数10%的新增注册资本,该等股份将作为本计划的激励股份。此外,复星健康还计划由其设立或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设立一家或数家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主体或安排作为本计划下激励对象对激励股份的持股平台,该(等)持股平台将通过上述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有相关激励股份,并对涉及本计划下授予期权的行权及后续的相关股权事宜进行集中管理,具体持股架构以届时复星健康安排为准。 |
3 | 激励计划期限 | 自本计划获得复星健康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0年。 |
4 | 激励股份来源及上限 | 本计划的激励股份来源为复星健康新增发行注册资本。本计划下所涉激励股份可对应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8,043.50万元且不超过截至复星健康股东会通过本计划之日注册资本总数10%的复星健康新增注册资本。 |
5 | 激励工具与模式 | 本计划的实施工具为期权,即激励对象获授予且达成本计划规定条件而获归属后,可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按本计划定价依据预先确定或计算出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复星健康股份的权利。 |
6 | 授予条件 | 在如下条件均获满足时,复星健康董事会方可向激励对象授出期权:(1)复星健康完成上一年度复星健康董事会下达的业绩目标;且(2)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达到预期(GP)”及以上,或复星健康董事会认为其符合授予条件。 |
7 | 每名激励对象获授期权限制 | 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向每名激励对象已授予或将授予的期权(包括已行权、已注销及尚未行权的期权)获行权而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或所对应的股本/注册资本总数),不得超过于期权授予日复星健康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总数(或总股本/注册资本总数)的1%。 |
8 | 期权的行使 | 本计划下的首次授予(拟于本计划采纳后即作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根据截至2021年10月31日复星健康管理层报表(合并口径、未经审计)计算的每1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净资产(即人民币1.0元)与每1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即人民币1元)的孰高值确定为人民币1.0元/激励股份。 后续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复星健康董事会批准期权授予时复星健康每1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公允价格(如有)的50%与每1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 |
从以上股权激励实例可以看出:
(1)激励对象的范围
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
(2)股权激励的确认依据
一般来说公司会根据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作为激励对象确认依据。
(3)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
上述两个案例标的股权的来源均为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面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在非上市公司中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上限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为五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为二百人。另外,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就非上市公司而言,法律法规未对标的股权数量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只要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即可。一般建议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数量以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个人获授的标的股权数量以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为宜。
(4)标的股权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进行售出等转让行为限制的时间段。实践中,多数公司规定禁售期不少于一年。激励对象(特别是当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股权价格及价格确定方法
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还应综合激励对象实现业绩考核指标的程度、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乃至有效以后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以不低于每股净值产的评估价为宜。
三、关于股权激励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预留股权以实施后续股权激励
考虑到后续股权激励安排,一般建议由公司设立持股平台,并在持股平台层面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期权,且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总额中预留一定份额的股权,以备后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员工认购股权,该等预留股权在员工认购前由原始股东持有和享受相关权益。
(二)劳动合同之签订问题
考虑到员工股权激励对象之适格性问题以及后续开展股权激励事宜,建议股权激励对象均应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