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将失业?无人驾驶网约车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背景概述 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驾驶出租车开始在多个城市进行试运营。

一、引言/背景概述
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驾驶出租车开始在多个城市进行试运营。
如萝卜快跑是百度Apollo旗下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今年已经在武汉正式投放上千台无人车进行商业运营。
但2024年7月7日,武汉发生了第一起“萝卜快跑”无人驾驶网约车与行人相撞事件,据悉该起事故是因为行人闯红灯而与萝卜车引起的“轻微”接触,但因涉及无人驾驶而引发了“重度”讨论,甚至又强化了部分群体的抵制情绪。
二、引发矛盾冲突——无人驾驶是福还是祸?
无人驾驶网约车的出现无疑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以及前几年兴起并成熟的网约车市场再次造成巨大冲击,构成了直接竞争。
此外,无人驾驶出租车的发展不仅影响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的生计,还可能对汽车制造、维修、保险等相关行业产生连锁反应,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可能会因为无人驾驶技术的普及而面临失业或收入减少的风险,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在武汉,随着“萝卜快跑”订单量的快速增长,大量网约车司机感到自己的饭碗被抢,从而集体抗议,试图阻止无人驾驶出租车的发展。
但乘客们却拍手叫好,表明用了优惠券后价格甚至只要普通出租或网约车的一半。
实际上,无人驾驶作为一种新兴科技的应用,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诸如低价竞争、虚假宣传、侵犯技术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三、对不正当竞争的理解
1、通常认定原则
通常,在商事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原则上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进一步解释,即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混淆、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对手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故从法律角度来看,不正当竞争通常涉及假冒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四、无人驾驶网约车低价出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无人驾驶出租车具有0人力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它们能够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可能导致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的接单量大幅减少,收入下降,造成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冲突明显。
为了快速占领市场,萝卜快跑等无人驾驶网约车平台曾推出大幅降价策略,部分传统出租车司机和行业协会指责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价格优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业界和法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1、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本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删除了此条规定,2019年的修订同样没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低价竞争行为。
2、具体分析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判断标准在于行为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为目的。若无人驾驶网约车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进而在价格上形成优势,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其降价策略是否合法、合理,并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根据上述法规,可见:网约车作为科技创新的产物,其定价、服务内容等通常受市场调节,而非政府直接干预。因此,只要其定价和服务内容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就不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交通局早在2020年对网友反映《郑州出租车受到网约车的冲击生意下滑》作出的回复中称“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约车平台低价打折促销的行为,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如,武汉市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曾表示,无人驾驶网约车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未纳入政府定价范畴,他们无权干涉。
但需注意,若平台公司恶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则依据相关法律仍有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出局。
五、若涉及下列情形,无人驾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1、虚假宣传行为
在推广无人驾驶网约车服务时,如果企业对其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或者效率进行夸大或误导性宣传,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认识造成误导。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能危害公众安全。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2、商业秘密侵权
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公司通常会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关键技术,这些技术细节常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果其他竞争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如间谍活动、贿赂员工等)获取这些敏感信息,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
3、排他性交易和垄断行为
在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协议中,若企业施加排他性条款,限制对方与竞争对手交易,或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
六、总结与思考
对于无人驾驶网约车服务提供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确保服务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确保其商业行为不仅创新而且合法。
立法与司法机关,在必要时需更新和解释现行法律,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无人驾驶网约车市场的监管,防止恶意价格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来赢得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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