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可制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以避免劳动者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得不正当利益。劳动者存在利益冲突行为却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知识点:
1、为什么用人单位制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
2、利益冲突申报制度与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制度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经典案例
2008年3月3日,闫某进A公司工作,担任全球品类采购经理。A公司《员工手册》第十四条利益冲突规定:若员工亲属直接或间接运营或参与运营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与公司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员工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将被视为欺骗行为。对于此种欺骗行为,公司将按《员工手册》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A公司还制定有《利益冲突政策和冲突申报》制度。
2016年9月10日,闫某将其妻子易某的微信号码告知A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投资人尹某,要求尹某的妻子购买易某微店出售的化妆品。之后,易某与尹某妻子杨某之间发生多次商业交易。
2017年5月22日,A公司通知取消了B公司的供应商的资格。2017年7月18日,A公司以闫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向公司如实申报其妻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为由,解除与闫某的劳动合同。
2017年7月25日,闫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闫某的仲裁请求。闫某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再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闫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闫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利益冲突政策的行为为由,解除了与闫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存在欺骗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违反公司利益冲突政策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利益冲突条款”规定,若员工亲属直接或间接运营或参与运营与公司业务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员工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源部,如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将被视为欺骗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利益冲突政策和冲突申报》规定,A公司的雇员或其近亲属拥有的外部利益被认定为对A公司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时,利益冲突即可能发生,任何可以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外部关系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你的经理和所在国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未能遵守本政策是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或者商业关系的解除。
由此表明,A公司多项规章制度已向闫某在内的员工明确,员工亲属直接或间接运营与公司业务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以及任何可能被解释为员工的利益与A公司的利益间产生冲突的事情,员工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源部,如未及时告知的,将被视为欺骗行为,或者未能遵守利益冲突政策的,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闫某系享有高薪,担任公司关键职务、岗位的人员,其所负有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的要求远高于普通员工;
其次,闫某于2016年9月10日将其妻子易某的微信号码告知A公司供应商B公司投资人尹某,要求尹某的妻子购买易某微店出售的化妆品,之后,易某与尹某妻子杨某之间发生多次商业交易。尹某还称,易某还要求杨某帮助推销化妆品30万元/年销售额但未达标,且拒绝易某要求其支付18万元的入伙费请求。
闫某认为,其妻易某与尹某妻子杨某间不存在合作关系,对易某与杨某间的化妆品商业交易并不知情。对此,其一,闫某未举证证明易某与杨某间的商业交易关系不是通过其建立,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建立的事实。其二,易某与杨某间微信显示,杨某为易某推销化妆品,并不是购买自用,而是商业交易行为。因此,闫某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B公司系A公司供应商,B公司与A公司间存在利益关系,在闫某的联系下,闫某妻子易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开设微店,与B公司投资人尹某的妻子杨某之间发生多次商业交易,显然,闫某妻子的商业交易行为与A公司的利益间产生冲突。
同时,闫某对此未能及时向公司申报,隐瞒亲属经商行为中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实。并且,闫某在接受公司对此事调查时,不承认其妻与供应商投资人妻子间的交易关系,违背诚信原则,由此表明,闫某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A公司据此解除与闫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
再次,闫某是公司全球品类采购经理,B公司系公司的供应商,闫某妻子与尹某妻子间的商业交易,闫某明显违反利益冲突政策。但闫某以其妻与B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其妻的客户中没有公司的供应商为由,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混淆利益冲突政策概念,闫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闫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用人单位依据“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用人单位制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利益冲突申报制度是为了避免劳动者亲属直接或间接运营或参与运营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与公司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利益冲突制度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等制度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
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种非常好的制度。本案中的A公司就建设了一套比较完善、规范的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可供借鉴。
首先,要制定前期的申报制度。详细规定哪些情形属于需要申报的利益冲突、申报的流程等。
其次,要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体现利益冲突申报的要求,以及违反该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有利于用人单位据此追责。
2、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制度
与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相似的还有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制度。这三种制度都是为了防止特定人群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从事某些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这三种制度有以下几点明显区别: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利益冲突申报与竞业限制都是适用于劳动者,而利益冲突申报还可以约束劳动者亲属的行为;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但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其他约定来扩大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范围。
第二、适用时间段不同。利益冲突申报与竞业禁止制度都是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约束已离职的劳动者;竞业限制制度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劳动者。
第三、内容不同。利益冲突申报并不必然禁止从事某些行为,而是需要提前履行申报程序;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绝对禁止从事某些行为。
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两位"大区总监"任职期间开设竞争公司,法院判决不违法--律师支招,怎样追责!》(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竞业禁止制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继续履行OR解除协议利弊分析》一文中详细阐述了竞业限制制度,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要体现特殊性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管理制度务必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要体现特殊性。例如,高端技术企业要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竞业限制制度就非常必要;普通制造型企业要注重工作纪律与工作效率,制定严格的考勤、请假制度就非常必要;而服务型企企业要注重客户的维续,制定严格的竞业限制制度以避免客户流失就非常必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研35】
因家属向客户售卖微商产品,员工竟被公司开除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可制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以避免劳动者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得不正当利益。劳动者存在利益冲突行为却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