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写在前面的话】 作为一门年轻但又充满活力的部门法律,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立法与执法工作日益获得关注,包括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经营者集中在内各个领域,均已经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与运用规则,同时执

【写在前面的话】
作为一门年轻但又充满活力的部门法律,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立法与执法工作日益获得关注,包括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经营者集中在内各个领域,均已经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与运用规则,同时执法部门也在通过具体案件逐步明确具体的运用标准。
为了及时将信息汇集并加以简要分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与竞争法专业组定期推出《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的系列文章,将每个季度内发生的重要反垄断法立法及执法信息加以汇总编纂,并加以评述,以便相关企业人士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及时把握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动态,并结合自身企业情况,强化反垄断法的合规及案件应对。
如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或对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分析有任何的问题,敬请与我们联系。
【正文】
1、立法动态
(1)2014年9月15日,上海市工商局、商务委和发改委分别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并将于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
详细信息: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40447.html
http://www.scofcom.gov.cn/qtzc/236949.htm
http://www.scofcom.gov.cn/qtzc/236950.htm
http://fgw.sh.gov.cn/main?maincolid=319&topid=312&mainartid=25037
【评价】上述规定主要对于上海自由贸易区内的反垄断法执行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明确。一个地区专门为反垄断事务立法,实在是对反垄断法立法规格及层级的一种伤害。但考虑到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特点,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特色。好在其中并没有特别让人无法接受的内容规定,但一些细节表述的具体运用,还是有待观察。
(2)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如新增法院跨区域管辖、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
详细信息: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11/02/content
1884662.htm
【评价】由于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会直接涉及到行政诉讼程序,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动向予以关注。反垄断法行政诉讼真正发挥效用的时刻,将是中国反垄断法运用真正的春天。
(3)上海市、福建等地针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发布地方性具体政策,明确了各地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具体措施。
详细信息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2404/n32796/n32797/u26ai41144.html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zfwj/201411/t20141118895241.htm
【评价】从各地的具体政策可以看出,为了维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各地将会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力度,因此对于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需予以重视。
(4)2014年12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其解读,并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规定》中将限制性条件分为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三类,规定了限制性条件的确定程序、实施程序和监督程序,引入了交割前剥离制度和皇冠宝石剥离规则,并明确了商务部、剥离义务人、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等主体的各自权利义务。
详细信息: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412/20141200835207.shtml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hengcejd/bl/201412/20141200835988.shtml
【评价】与被其取代的《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相比,新规定广泛采用了欧美成熟的制度和做法,对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完备。这对于合并重组的企业而言要求也更高,特别是其中的交割前剥离制度和皇冠宝石剥离规则等新规定需予以重视。
(5)备受关注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在修订过程中。但根据最新的报道,《办法》的最终修订稿已基本成形,法规名称也更改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去掉了“品牌”二字。新《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整车生产商或总经销商的权利,如汽车供应商不得干涉经销商的部分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实施压库行为等,此外,新《办法》还将打破现行的汽车授权销售模式,允许建立非授权形式的销售渠道。
详细信息
http://www.12365auto.com/news/2014-11-21/20141121080700.shtml
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1/24/c
1113382578.htm
http://www.gd.chinanews.com/dg/zw/2015/2015-01-04/137/9652.shtml
【评价】现行的《汽车销售品牌实施管理办法》确立的授权销售模式,使得整车生产商或总经销商对汽车销售渠道形成过度控制,不仅损害了经销商的利益,而且导致汽车及其零配件价格居高不下,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新《办法》的目的在于打破整车生产商或总经销商对销售渠道的垄断地位,重新平衡整车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具体影响如何,仍有待正式公布后另作具体分析。
执法动态
(1)2014 年11月6日,甘肃省内10家汽车销售商和4家保险公司因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商业保险受到甘肃省工商局约谈。甘肃工商局在约谈中对相关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行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并要求限时整改。
详细信息:
http://www.gsaic.gov.cn/zwdt/bdxx/2014/11/07/1415357577881.html
【评价】汽车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强制购买指定商业保险的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这除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外,也可能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风险,需予以慎重应对。
(2)2014年11月20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旅游协会存在高额回扣、垄断经营等乱象。国家工商总局次日便表示已责成云南省工商局调查处理此事。
详细信息:
http://tv.cntv.cn/video/C10330/94b9bafd0df74a40bacea6dd72e8f8c4
http://www.saic.gov.cn/ywdt/gsyw/zjyw/xxb/201411/t20141121150036.html
【评价】就反垄断法而言,根据报道内容来看,本件可能涉及到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不过这也有待后续工商部门的正式调查结论。
(3)12月8日,商务部分别公布了对西部数据公司案(商法函[2014]786号和商法函[2014]787号)、紫光集团案(商法函[2014]788号)的处罚决定。
在西部数据公司案中,西部数据公司违反了商务部在批准经营者集中时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擅自撤销Viviti/HGST公司发展部门,并将有关员工转移至西部数据公司,此外,还擅自将Viviti公司的美国子公司HGST美国公司合并成为西部数据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处罚决定中,商务部责令西部数据公司限期实施整改,并处以罚款总计60万元。
紫光集团案中,紫光集团在收购锐迪科微电子公司时,虽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却未申报。虽经评估后商务部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对其未按规定进行集中申报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详细信息: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ckts/ckzcfg/201412/20141200824263.shtml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ckts/ckzcfg/201412/20141200824270.shtml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ckts/ckzcfg/201412/20141200824277.shtml
【评价】这是商务部首次公开经营者集中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国反垄断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亦逐渐增强,对企业来说,应相应提高反垄断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当然,支付50万元以下的罚金就可以免除申报之苦,也是一些企业产生程序违反的念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竞争构成实质影响,就不是罚款了事这么简单了。
(4)2014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7号。该案中,张小波、文爱远、文显学、吴功政等四名当事人各自承包了当地的采石场,从事砂石料开采、销售经营活动。在向奉溪高速公路项目E4至E10标段项目部销售砂石时,四人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对砂石料销售对象进行划分。重庆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四人的前述行为构成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合计40万元。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411/t20141104
149671.html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cfjd/201411/t20141104149669.html
【评价】本案为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市工商局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为个体经营且未建立财务帐册,成本及已缴纳的税金等无法核算,导致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所以未作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此外,本件线索是由巫溪公安局向工商局移送的,由此可知公安部门与反垄断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
(5)2014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8号。该案中,徐州市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在卷烟批发业务中,对邳州市金鹰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三个卷烟零售门市的紧俏卷烟供应量,远远超过对其他烟草零售商的供应量。江苏省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徐州市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的前述行为系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紧俏卷烟销售额1%的罚款1,723,745.04元。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411/t20141104
149672.html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cfjd/201411/t20141104149670.html
【评价】本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差别待遇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工商局认为由于烟草属于专卖商品,其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均由国家计划决定,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未能增加额外收入,所以不作没收违法所得处理。
(6)2014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9号。该案中,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天然气非民用气用户(工业、集体、商业、CNG)销售天然气过程中,通过设置工作流程与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要求用户接受以“修正系数”为基准的天然气结算方式,即在天然气表正常显示读数上乘以“修正系数”作为最终的气量结算数据,而非根据计量仪表据实收费。重庆市工商局审查后认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系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1,793,588.55元。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411/t20141128
150176.html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cfjd/201411/t20141128150175.html
【评价】本案属于公用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由于重庆燃气集团积极配合调查,而且主动进行整改,重庆工商局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因此,在遭受反垄断调查时企业应积极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以降低违法成本。但是,缘何未作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决定中并未说明,或许与其作为特殊的公用事业单位有关。
(7)2014年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20号。该案中,上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组建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并签署协议,对各成员企业的市场份额作出分配,并对违反约定的处罚方式、罚款额度、作出程序、救济途径等作了明确规定。浙江省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上虞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及其8家会员单位构成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故责令其改正,并各处以罚款。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412/t20141201
150200.html
【评价】本案属于典型的竞争企业之间通过行业协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
(8)2014年12月20日,据报道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于今年8 月因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和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三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串通”后同时上调中介费的行为构成价格垄断行为处于罚款531万元。
详细信息
http://epaper.tianjinwe.com/mrxb/mrxb/2014-12/20/content7212404.htm
【评价】本案属于典型的竞争企业之间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9)2014年12月25日人民网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8家快递企业自今年3月起经多次电话沟通、召开会议等方式就当地电子商务企业揽收邮件最低价格形成了书面统一涨价决定而被举报。自治区物价局调查后认定本件行为构成垄断协议,对其中的6家快递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家公司被责令整改。部分快递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但复议后予以维持。
详细信息
http://nx.people.com.cn/n/2014/1225/c192482-23336782.html
【评价】本案也属于典型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问题。
司法动态
(1)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此案原由奇虎公司2011年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一审败诉后奇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证明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腾讯公司的行为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详细信息:
http://www.fj.xinhuanet.com/news/2014-10/16/c
1112857387.htm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grmfy/zscq/201410/t201410173425404.htm
【评价】在本案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最高院认为,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最高院认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特别是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关于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最高院指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等。
考虑到最高院判决的权威性,上述裁量原则应该会对今后的类似判决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2)2014年1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的代理律师就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进展情况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询问函”。2014年4月22日,斯维尔状告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职权,在一次赛事中指定使用另外一家公司的软件程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同年6 月26 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此后杳无音信。因此,斯维尔代理律师发出上述“询问函”。
详细信息:
http://legal.gmw.cn/2014-12/04/content
14058674.htm
【评价】据报道本案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起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程序的行政垄断诉讼,预计其最终判决会对反行政垄断诉讼实践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涉及到政府部门,本案的目前情况也体现了反行政垄断案件审理的难度。
(3)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米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时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案。本案缘起于米时公司开发的两款手机应用软件“易米片”和“米洽”受到奇虎公司开发的手机安全监测软件“360手机卫士”的拦截压制,使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吗,米时公司认为奇虎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因而提起诉讼。
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米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米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奇虎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能证明奇虎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市场竞争者,而是根据拦截规则所做出的判断,故米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米时公司表示不服该一审判决,将继续上诉。
详细信息:
http://it.southcn.com/9/2014-12/03/content113448120.htm
http://report.qianlong.com/33378/2014/12/31/7885%4010085828.htm
【评价】本案被称为移动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借鉴最高院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上诉案中的观点,未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指标,而是参考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此外,由于奇虎公司的行为并非专门针对米时公司而为,不具有针对性,故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12月8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案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1/2,故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其对云南盈鼎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云南盈鼎交易谈判的机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故法院责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接纳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另外,由于云南盈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对云南盈鼎的索赔请求法院未予支持。目前双方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详细信息:
http://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5-01/07/c
133903108.htm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2/19/c1113710570.htm
【评价】本案为石油领域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云南盈鼎的胜诉对于打破石油巨头在石油领域的垄断地位、促进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界期待很高。但从判决来看,虽然认定了中石化的垄断行为,但是对于云南盈鼎的赔偿请求未予以支持。虽然该判决试图平衡各方的利益,但是各方均不满意,因此双方均提起上诉也在意料之中。
(5)2014年1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了江苏混凝土企业不服垄断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败诉案。据悉2013年8月7日江苏省物价局根据举报开始对南京混凝土协会及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并于2013年12月23日认定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并处于罚款共计3900万元。因南京混凝土协会与部分企业拒不执行,江苏物价局则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同时,部分被罚企业因不服处罚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立案,但最终法院以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予以驳回。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详细信息:
http://www.sdpc.gov.cn/fzgggz/jgjdyfld/jjszhdt/201412/t20141208
651322.html
【评价】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企业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在实践中,因对法院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中立、执法机关是否能够正面看待企业的提起的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存在诸多疑问,企业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态度消极。从国家发改委本件公告的行文来看,其对于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参与律师的态度十分消极。
其他动态
(1)2014年10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再次会见了美国高通公司总裁Derek Aberle,除了要求高通公司采取切实措施降低专利许可费用外,还要求其深化与中国集成电路企业间开展的合作。
10月24日、12月5日,高通公司总裁DerekAberle率团队第六次、第七次到国家发改委就反垄断调查的最终处理方案与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许昆林局长交换了意见。高通公司表示,将继续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最终的处理工作。另据媒体报道,政府已对高通反垄断案的处罚形成初步意见,处罚内容将涉及罚金、专利费调整、取消专利反授权三部分,目前已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详细信息:
http://it.gmw.cn/2014-10/27/content13656468.htm
http://jjs.ndrc.gov.cn/gzdt/201412/t20141226
658119.html
http://tech.qq.com/a/20141226/039402.htm
【评价】高通反垄断案自2014年11月启动调查,历时一年多仍未结案。在此期间内,高通公司总裁先后七次来华与国家发改委沟通,在中美高层间的会谈中高通反垄断案也屡次成为话题。正因为此,国家发改委在高通案的处理问题上态度极为慎重,虽然调查程序早已结束,但迟迟未做出处罚决定,而是努力在不损及中美关系以及国家发改委权威的前提下与高通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待处罚结果最终公布后,我们将另作具体分析。
(2)2014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工商局在苏浙沪地区竞争执法协作会议上签署了《长三角地区竞争执法合作协议书》,首次将跨地区协作办案、案件移交、信息传递等竞争执法工作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并开通了“长三角竞争执法QQ群”。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jgzf/fldyfbzljz/201411/t20141119149949.html
【评价】苏浙沪地区竞争执法协作会议自2008年举办以来至今已举办7届,三省(市)竞争执法协作机制有利于促进各地工商部门跨区域竞争执法合作。
(3)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各知识产权法院除了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外,也审理不正当竞争相关行政案件和上诉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还包括第一审垄断民事案件。
详细信息:
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11/t20141113
1031118.html
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12/t201412171047660.html
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12/t20141231
1054112.html
【评价】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试点的一部分,预计将对我国司法制度带来巨大变化。由于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不正当竞争行政案件和上诉案件等,因此后续的动向值得关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