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主要出现在重整和清算程序中,即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可分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和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两大类。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系列(上):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基础理论
一、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当前实务中,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主要有出售式重整、存续式重整等两种业务模式。企业选择何种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取决于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具体需求。
(一)出售式重整模式
在引入了重整投资人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重整投资人可能仅希望保留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资产,因而破产管理人需要将企业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根据《破产法》的刚性规定,在法院裁定企业重整后,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最多经批准延长三个月。破产重整的时限相对较短,短期内资产处置变现难度较大,快速变现可能会贬损资产价值,此时可以选择引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将待处置资产作为信托资产转移至信托处理。出售式重整的优势是可以提高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愿,重整效率提高,有利于管理人、债权人以及投资人间沟通,减少债权间的冲突。
出售式重整模式下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方案,可以2023年上市公司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信托计划要素如下:
(二)存续式重整模式
企业面临暂时的流动性危机,其资产本身仍有较高价值,具有稳定现金流,且企业原股东和管理层稳定并具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及专业能力的,通常采用存续式重整模式。存续式重整模式下,企业原股东将股权转移至信托公司,企业整体转移至信托计划之下。
存续式重整的经典案例是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海航集团的重整方案中,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总计三百二十一家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进行板块划分,未来相关经营与债务清偿通过信托工具进行安排。信托计划要素如下:
二、企业破产清算服务信托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部分财产短期内处分较为困难或短期处分损失较大,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回更多债权的,可以采用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企业将不适合处分的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名下,债权人作为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
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作为一种资产处置的手段,目的是处分资产以清偿债权,因此框架结构比较简单。目前暂无完成的公开案例。具体信托计划要素可拆解如下: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系列(中):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主要业务模式
作者:司马雅芸 郑欣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目前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主要出现在重整和清算程序中,即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可分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和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