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转破”案件的审理作为时下一种创新型的破产审理方式,良好的衔接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执转破”程序不同于普通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部分工作成果已然固定,如部分待执行的债权已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支撑,与此同时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节点也已达成,也即同时具备了破产缘由。故可在不违反破产法相关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简化审理程序,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确、资产状况清晰的执行案件及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使其快速退出市场,从而压缩时间成本,提高破产工作效率。这既是对终结破产企业的全部强制执行程序,减轻执行法院的结案压力的需要,也是破产债权人得以公平、合理受偿的需要。
在整个“执转破”程序中,出于对高效的破产审理程序和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要求,破产管理人被寄予更高的能力期待,因此提升破产管理人独立自主高效执行职务的能力显然迫在眉睫。
笔者站在综合协调组的立场试探析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与责任,以期适应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的期望。在执转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应具备迅速接管、妥善保管、正确处置好破产企业财产的能力;及时了解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的能力;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积极调配现有资源以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能力。破产管理人在及时、高效发挥好独立自主能力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的监督,及时与法院沟通,向法院报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事项。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执转破”案件 责任 职权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是一种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的专业机构,在重组、和解和清算程序中全面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收回、处置、管理、清算等相关事项。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诚然,法律规定了破产管理人职责和具体的处理事宜,然而却没有提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利于保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不利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不利于破产管理人独立职权的实施。本文主要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和职责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关系到管理人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于破产程序上,管理人是主要推动者,通过推动程序的进展影响破产审判的进程与质量;于破产事务本身,管理人是主要执行者,其执行效率和工作成果,对破产企业本身、债权人甚至管理人自身的信誉都有很大影响。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既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又独立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独立指令行事,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更要敢于担当、果断处置。
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仅仅是相对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破产管理人内部切忌各干各的,即使各个部门的职责明确,也要加强沟通协作,在总负责人的全局统筹下、管理人工作制度的严格约束下,形成一股合力,团结、高效的推进破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总之,既然破产管理人代表法院处理复杂而琐碎的具体事务,势必需要给予破产管理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定的独立自主权,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率,以便更好地开展破产工作。
(二)法院的指导、债权人的监督与管理人独立行使职权的相互关系
1、法院的指导与管理人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及时向法院报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事项,与法院及时沟通,使法院能够了解律师在执行管理人职务时都做了哪些工作,便于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指导管理人的工作,明确管理人的职权与责任,帮助管理人拟订工作计划,听取管理人汇报工作,管理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成员。
2、债权人的监督与管理人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破产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管理人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管理人应当自觉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必要时,管理人对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3、法院的指导、债权人的监督与破产管理人独立执行职务的一致性
法院的指导、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与破产管理人独立执行职务并不冲突,。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法院虽处于审理者地位,在破产程序开启至结束的各环节均具有最终裁决权,但司法的功能毕竟有限,法院无力独立承担如此繁重的破产工作,在具体事务中仍需要相应的专门机关譬如律师事务所予以协助,共同处理破产事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也并不影响法院的指导地位譬如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需得到法院批准;破产管理人的最终报酬也由法院确定等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也并不影响债权人的监督地位譬如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各个环节制约管理人职权的行使。法院的指导、债权人的监督与管理人的独立、自主相结合能更好地激励管理人更加高效的完成破产工作,更好的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交代。在根本目上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是一致的,即最大程度维护破产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圆满完成法院的审理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破产管理事务是一项错综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涉及众多不同的利益主体,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身,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相互交织,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任务繁重,对管理人素质、能力的要求更高。担任破产管理人,对于律师来说,不仅仅是机遇,而且更是挑战,其中所蕴含的责任问题不容忽视。
英美法所特有的信托财产制度充分体现了讲求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精神。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实际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使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信义关系。而这种信义关系的客观存在是受托人诚信责任发生的理论基础。诚信责任(包括勤勉责任和忠实责任)的核心一直以来是公司法中引发争议的最主要问题。破产法属于传统商法之一,它与公司法是紧密联系的,破产管理人的诚信责任应属于公司法中诚信责任的延续,即破产管理人的诚信责任应包括勤勉责任和忠实责任。
勤勉责任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勤勉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性的责任,需要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若破产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严重导致损害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合法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行政、刑事责任。法院也可以在破产法规定范围内惩治管理人,甚至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异议更换掉未能勤勉尽责、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行使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很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经营、清算、偿还债务、参加诉讼或仲裁等职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和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回收、清点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使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事务、日常开支、是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或重整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职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各个环节均有体现,譬如接管环节、资产清点环节、资产评估环节、资产审计环节、债权申报与审核环节、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出售等处置环节及破产程序终结环节。破产管理人各个环节职权的独立性也体现于各破产小组工作内容的独立性当中,故需对破产管理人团队各组职权状况予以明晰。
(一)综合协调组职权
1、组建专业团队并严格管理制度
综合协调组在接到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及时组建专业团队,编制管理人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备案,制定工作整体方案,按工作方案划分项目组,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工作方案开展工作,还需及时制定详尽且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工作记录单制度、集体工作会议制度;完善管理人财务收支及账务、宣传等工作。
2、营造良好的接管和保管氛围
在统一安排,细化分工后应尽快入场,通过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印鉴、财务账册实现对该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为了营造正规、严肃工作氛围,应及时将办公室门牌、办公桌上律师公示牌、管理人宿舍标识、大厅公示牌及架子等做好。为了认真做好接管破产企业财产保管工作,确保办公场所及厂区的整洁、和解决办公人员的吃饭、住宿等问题,应及时联系并聘请专业的安保服务公司和物业公司。
3、及时与法院及债权人保持沟通,代为行使其它对外民事活动
需专门负责与法院的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起草各类报告(文件),负责协调各个环节的关系。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负责债权人会议筹备工作等。
(二)资产清收与管理组职权
1、积极约谈和清退厂内现有承租户
资产清收与管理组应当及时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厂区部分承租业主进行谈话,催促其尽快搬出避免影响厂内后续拍卖事宜。
2、尽快清点、评估破产财产
需尽快清点破产企业现有资产、调查清楚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破产财产清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及时向法院报告。接受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及时选定评估机构,配合评估机构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
3、及时追收债务人财产,明确可供分配的财产
应及时制作追收方案,追回债务人财产。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清偿财产的行为应向法院申请撤销并及时追回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针对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资产组应及时催促其缴纳未认缴的出资;针对原企业董、监、高从破产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及时追回。应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财产处分,当然此种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及时剔除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应予以抵销的部分、权利人取回的部分等,明确哪些债务人财产可供分配。
4、债权的个别清偿问题
除非债权额高于担保财产的价值,否则对于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管理人不能进行个别清偿;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管理人不能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5、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分配
需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应当按照变价方案适时的出售破产财产。制作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对于未受领、附生效、解除条件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提存,切实保障好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债权审核组职权
1、债权申报
债权债务组应当积极做好债权申报前准备工作和后续的债权审核等工作。对于已知债务及部分诉讼案,应及时撰写调查令申请,前往法院、工商、银行等部门调查了解清楚,同时就破产企业的其他信息也进行网上搜寻和整理。将起草好的债权申报公告汇报给法院,并及时联系报社及人民法院网将所有公告发出。
2、债权审核
在完成债权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后,债权组应及时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确认。若存在异议,可单独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选聘审计机构
需将起草好的选聘审计机构招标文件及时汇报给法院,经法院批准后着手开展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在法院派员现场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开展唱标、评标等事项,机构选定完毕后陆续开展后续的审计工作。
4、决定破产企业经营和财产处置
债权债务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但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当然在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四)员工安置组职权
1、职工安置
员工安置组应当制定人员安置工作进度表,制定安置方案。为了妥善安置员工,应草拟适用于不同员工的安置协议,安抚职工并向职工讲解相关政策;对群体性的矛盾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预警,做到“防患于未然”。
2、职工债权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职工债权是不必申报的,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诉讼等内容。清单应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若管理人不能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职权行使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若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即可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应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终结后若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可保留部分管理人员完成收尾工作。
结语
“执转破”制度的设立基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形势要求,有助于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也为法院化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执转破”的推广需要社会各界加强配合协作,管理人也应明确自身职责与责任,打造专业团队,加强自身建设,秉持专业规范、认真负责的工作原则,勤勉尽责的履行破产法赋予自身的独立性职权,给法院和债权人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职责探析 ——以新型“执转破”案件为例
作者:魏东 宋思邈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摘要 “执转破”案件的审理作为时下一种创新型的破产审理方式,良好的衔接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