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过去的4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各地共有47家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总数超570件。为便于游戏行业的法律同行了解最新的案例情况,笔者对前述案例进行了梳理,拣选出与游戏行业直接相关的案例,共24件,其中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8件。
本文内容系对官方内容的梳理,与官方发布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本期为大家分享民事案件部分前9件(最高院+各省高院)。
说明:(1)本文中所指的游戏案例,包括:游戏公司、游戏产品两个角度,也包括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例;(2)本文按照发布案例的法院层级、地域对所选案例进行排序。
【目录】
- 民事案件
案例7:最高院——“闪电租号”App租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案
案例8:上海高院——“代练帮”App游戏代练交易绕过《王者荣耀》防沉迷禁令案
案例9:广东高院——《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游戏地图换皮侵权案
案例10:广东高院—“5G芝麻”云游戏平台预装《英雄联盟》及获取游戏用户游戏数 据案
案例11:广东高院——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被抄袭案
案例12:江苏高院——提供微信账号交易、辅助注册、解封等服务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3:江苏高院——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4:云南高院——微信刷单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5:陕西高院——利用大数据、外挂、群邮件骚扰、非法使用数据案
- 03 -民事案件
案例7:“闪电租号”App租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 3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5个典型案件 第4号
案件案号:(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2021)湘0105行保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是一款公平竞技类游戏,向用户提供公平竞技的体验,不仅是游戏的卖点,也是游戏赖以生存和获得竞争优势的基础。极炫公司、极利公司运营的“闪电租号”App违反法律规定租赁账号的行为给腾讯方面造成了以下损失:首先,给腾讯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未成年人通过“闪电租号”获得《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可以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这款游戏,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腾讯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依法采取防沉迷措施产生质疑,使腾讯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腾讯的商誉。
其次,如果无序租赁账号的行为持续,将会导致腾讯的相关市场份额减少。
第三,“闪电租号”诱导玩家通过账号租赁的方式使用游戏专属皮肤、道具等增值服务,减损腾讯方面关于增值服务的潜在交易机会。
第四,《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对于在游戏内实施违规行为的用户,运营商有权对游戏账号进行封号。“闪电租号”App租售账号的行为使在游戏内实施不规范行为而被长久封号的玩家有了再次进入游戏的机会,使该游戏的惩罚机制落空。腾讯将无法有效管控违规用户,进而无法有效维系游戏的健康运营秩序。同时,在使用他人账号时,玩家无需顾忌封号后果,从而增加了使用游戏外挂、游戏内辱骂他人、网络欺诈、传播色情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能,也增加了腾讯的运营成本。
综上,极炫公司、极利公司将游戏账号出租的行为,规避了网络游戏实名制以及未成年人防沉迷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严重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腾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未成年人可能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登录游戏,从而规避相关法规对其游戏时间段和时长的限制,导致防沉迷监管系统形同虚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开福区法院着重考虑落实游戏防沉迷,从而作出裁定,要求被告两公司立即停止出租《王者荣耀》账号的行为。这也成为国内首份针对游戏账号租赁的禁令。
案例8:“代练帮”App游戏代练交易绕过《王者荣耀》防沉迷禁令案
案件来源:上海高院发布的 “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第7号
案件案号:(2021)沪0115行保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应重点考量以下四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基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针对网络游戏代练行为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防治游戏沉迷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采取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游戏代练交易行为,有效保证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实,保障了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9:《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游戏地图换皮侵权案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发布的“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第1号
案件案号:(2020)粤民终763号 ;(2017)粤03民初55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于射击类游戏而言,游戏场景地图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应着眼于游戏地图空间布局结构,排除通用设计、在先设计要素或无独创性内容进行比对,《全民枪战》4幅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游戏整体月平均盈利×每幅侵权游戏地图在线时长×游戏地图贡献率×侵权游戏地图使用率”的方法计算,最终判赔25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地图“换皮”著作权侵权诉讼,对类案审理有重要参考价值。游戏地图是利用计算机图形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也是各大互联网公司抢滩布局“元宇宙”虚拟现实产业的重要入口,近年来成为被抄袭“重灾区”,仅按美术作品保护力有不逮。本案开创性认定射击类游戏地图为图形作品,判定游戏地图“换皮”构成侵权,保护了游戏地图空间布局结构;充分考虑在先作品,排除非原创要素,厘清借鉴与抄袭边界;客观评估游戏地图贡献,精细计算侵权获利;既严格保护权利,又注重激励产业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10:“5G芝麻”云游戏平台预装《英雄联盟》及获取游戏用户游戏数据案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发布的“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第9号
案件案号:(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
审理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全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祺韵公司预装涉案游戏软件,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祺韵公司获取并存储涉案游戏账号信息及相关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腾讯公司主张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用户享有主导权;其次,祺韵公司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最后,祺韵公司提供的5G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腾讯公司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综上,祺韵公司未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进行宣示性规定后,《数据安全法》构建了数据安全制度,但是对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看待祺韵公司存储并使用的数据的性质、权属和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也是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案提出平台不能享有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原始数据的垄断性权益,用户对这些数据享有处分权,肯定了第三方平台在获得用户授权时收集原始数据行为的合法性,为新技术在发展和运用中对数据的收集处理提供了指引,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1:《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被抄袭案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第1号
案件案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广东高院判定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本案在诉讼进程中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替履行证明责任,最终将诉讼不利后果归责于未履行证明责任的一方,改判被诉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理念,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规范了游戏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12:提供微信账号交易、辅助注册、解封等服务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来源:江苏高院发布的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6号
案件案号: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2728号
审理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南京中院认为,猎宝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辅助注册和辅助解封服务将导致非正常注册和异常解封,破坏了“微信”产品的管理规则,对微信平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增加管理成本。用户恶意注册、解封异常降低了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的评价,对腾讯公司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增加用户的使用风险,危害信息安全,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猎宝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09万元,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判决认定提供微信账号交易及辅助注册、辅助解封等场所及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具有示范价值。由于微信的开放性和丰富性,少数用户利用微信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实施网络欺诈、违法交易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为此,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恶意用户的微信账号采取限制使用、永久封号等处理措施。为隐藏身份、规避监管,恶意注册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恶意辅助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灰色产业链形成。本案判决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法律责任,厘清了互联网行为的边界,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经营秩序和良好的网络生态,推动该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审理过程中,被告立即停止了涉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上诉期内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
案例13: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来源:江苏高院发布的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7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第6号
案件案号: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审理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南京中院认为,考拉公司提供诱导分享工具并进行诱导分享,违背了用户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正当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体验需求与感受,增加了腾讯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难度及支出。该公司实施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等行为,恶意干扰、对抗微信平台正常运行,侵害了微信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导出微信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openid、用户级别、邀请人数等信息,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诱导分享、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把握,应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互联网用户权益、是否存在侵害其他网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是否会损害公平、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以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再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综合进行判断和认定。
本案存在多项干扰、破坏微信平台运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理念,对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案例14:微信刷单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来源:云南高院发布的“云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3号
案件案号:暂无
审理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楚雄百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姚安县小丰数据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微信平台享有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接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微信小程序运营者、微信视频号运营者、微信投票参与方委托,通过技术手段,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提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该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视频号经营者的点击量、浏览量、粉丝量,客观上这种虚假的数据使得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上升,变相使得未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下降,影响了客户对数据以及内容的真实判断,给微信平台用户、微信经营者以及原告本身造成危害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微信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详细分析了网络刷单的危害后果,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为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规范引领作用。
案例15:利用大数据、外挂、群邮件骚扰、非法使用数据案
案件来源:陕西高院发布的 “2021年陕西法院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第4号
案件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65号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诉成都融思科技有限公司、罗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网络服务平台允许,通过技术手段非正常接入平台服务器,获取平台中的大数据信息,并实施回传数据至自建服务器,任意群发邮件、连发邮件等滋扰平台用户、窃取平台用户使用信息等行为的,直接损害或通过损害平台用户利益间接破坏平台正常运行、影响平台声誉,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互联网“大数据灰色产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件,体现了坚决遏制外挂、群邮件骚扰、非法使用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立场。本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有权对侵害其“大数据”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细化了在“大数据”产业中适用“妨碍网络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等裁判规则的具体情形,净化互联网环境,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下期案件目录】
案例16:广知——“西瓜视频”APP录播《王者荣耀》游戏案
案例17:深圳中院——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案
案例18:深圳中院——王某某与腾讯公司“微信好友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案
案例19:深圳中院——群控“刷流量”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20:深圳中院——洗稿软件侵权案
案例21:深圳中院——剧本杀游戏剧本改编侵权案
案例22:北互——使用他人动画片片段用于游戏宣传侵权案
案例23:浦东新区——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4:重庆两江新区——今日头条上传录制的《王者荣耀》游戏视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