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敦煌市法院-年丽)【基本案情】2018年8月16日14时30分,原告夏某驾驶甘F52428出租车行至柳园高铁南站,被被告瓜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出租车经营的有关证照,并将车行至柳园运管站接受进一步调查。在被告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原告向被告执法人员出具了《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被告执法人员查看后将有关个人信息记载于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原告拒绝签字,被告执法人员将车钥匙交还原告后,原告并未将车驶离柳园运管站。2018年8月23日,原告取回其《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并驾驶车辆离开柳园运管站。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扣押车辆及证照行为违法,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于2018年9月3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瓜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扣押其车辆及车辆证照(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在庭审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证实夏某在接受瓜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的过程中,其营运的出租车证件及车辆被留置于被告的办公场所,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夏某的控制,实质上已构成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规定,被告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但被告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被告的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官寄语】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和程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切实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