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参与征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行使职权,会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稳定性。若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法无规定不可为”是行政机关行为准则的基础,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而言,是否是“法无禁止均可为”呢?
通过对案例研究发现,对被征收人的“任性”,司法机关是持否定态度的。以下便针对被征收人的部分“任性”行为,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一、积极行使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对征收方案提出意见。(2)参加听证会。(3)选择补偿方式:货币或者产权调换。(4)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7)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优先获得保障住房。(8)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被征收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应当积极维权,错过法定维权期间,其权利便不再受保护。例如(8),被征收人有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前提是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单位发布的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期限内达成一致,选定评估机构,若在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征收单位可以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投票,按多数人的意见选定评估机构,或者通过摇号、抽签、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选定评估机构。
(2017)最高法行申442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评估机构的选定问题说理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本案中,泉山区政府发布了协商选取评估机构的公告,并规定5日内从公示的16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2家评估机构,由于逾期未能协商选定,泉山区政府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2家评估公司,并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监督,程序并无不当。” 最高院认为,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否则便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此时将选择权转移至征收人更有利于保证整个拆迁项目的实施进度,最终结果也是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二、配合履行义务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即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若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可恣意妄为,通过暴力阻碍行政机关等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单位的正常的工作,否则可能面临刑事犯罪、行政处罚的后果。实务中也已经有因阻碍征收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征收人,所以,建议被征收人如遇到不满,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正确维权,以免对家庭、个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结合《条例》及实务,总结以下几点被征收人应当配合的义务:(1)配合房屋权属等情况调查;(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3)按照补偿协议搬迁;(4)按照补偿决定搬迁;(5)限期内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房屋产权调换。
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入户调查,错误的认为只要未入户调查,征收单位便不得拆除房屋。这种行为极为不妥,如被征收人对入户调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服,可以通过复核程序救济,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还可以通过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来进行维权,完全不必通过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入室的方法进行维权。否则,当被征收人的住宅被强拆后,对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包括装修装饰等)会因被征收人阻碍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室调查导致无法判断房屋价值,而房屋价值无法判断系被征收人所致,故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017)最高法行申442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问题说理如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评估机构及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均具备相应资质。在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被征收人在约定的评估时间内拒绝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入户查勘,且未按照规定期限另行约定入户查勘评估的时间,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资料作出评估报告,报告中详细说明了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和根据,不存在违法情形。报告送达后,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应视为对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及评估结论的认可。故再审申请人提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及评估报告作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院的裁判说理可以看出,因被征收人未配合评估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于房屋的价值根据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资料作出评估报告并无不当。
篇幅所限,不能对所有权利、义务的行使一一列举,通过两个小点、一个案例提醒被征收人,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正确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事倍功半,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也是在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权利义务探析
作者:费鸿杰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参与征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行使职权,会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