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房产给予等具体案件时,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及出资、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力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着重围绕《解释(二)》的适用时间范围及房产归属的重点条款,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展开深入解读。
0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适用时间范围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施行前已发生的行为与事项。《解释(二)》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遵循此原则。具体而言,对于《解释(二)》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或者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施行前已发生的行为或形成的法律关系,则一般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02、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法律适用
夫妻间房产给予的分割原则
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案情简介】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陈某某与崔某某结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陈某某与崔某某未生育子女,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陈某某辩称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最终法院考虑到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法条链接】《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个人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则直接以是否完成变更登记来认定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方式。而《解释(二)》第五条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对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夫妻间约定将房产给予对方的,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并非按照房屋登记情况判决房屋归属,仍需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孕育及共同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房屋归属。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弘扬诚信价值。《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更强调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原则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案情简介】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2024年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最终审理法院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法条链接】《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如果仅以“赠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为唯一认定标准,难免造成个人财产权利和家庭和谐稳定之间的失衡。故婚姻关系解除时,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基于此,《解释(二)》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分别予以规定。在财产性质的认定和具体分割比例上,既注重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也重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认可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行为,通常基于子女与配偶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房屋的分割,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以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03、《解释(二)》第八条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影响?
《解释(二)》第八条主要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资性质的认定
《解释(二)》第八条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规则。如果父母在出资时明确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断出资的性质和房屋的归属。
2. 对民间借贷行为效力的影响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如果父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是基于借贷关系(如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则该出资可以被认定为借贷,子女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因出资性质不明而引发纠纷。
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素。若父母出资是基于对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非赠与,法院将更倾向于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避免子女在离婚时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从而导致父母财产损失。
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该条款强调了证据在认定出资性质中的重要性。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若希望该出资被认定为借贷,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这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借贷关系的效力,减少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对子女的影响
明确还款责任
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出资被认定为借贷,子女在离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有助于避免子女在离婚时逃避债务,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
规范财产处理
该条款也为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家庭财产提供了法律指引。子女在使用父母出资购房时,需要明确出资性质,避免因财产处理不当引发家庭矛盾。
综上,《解释(二)》第八条通过明确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强调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规范财产处理,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平衡了各方利益,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04、律师建议
在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分割事宜时,建议当事人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出资性质。如书面借条、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及备注
、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录音或录像等。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或子女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在出资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出资性质。
综上所述,《解释(二)》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赠与协议

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相关条款深度解读
作者:袁秀杰 田燕菲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