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

引言
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即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本期案例汇编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进行探讨,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相关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现行有效)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现已失效)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司法案例
    1. 《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署时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山东水泊梁山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鲁08民终250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7年6月9日,水泊影视公司(发包人)与文科园林公司(中标)签订《水浒影视文化体验园(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以及施工用地初勘资料、地形图。由于水泊影视公司(发包人)一直未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建设施工手续,导致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后因项目一直无法推进,双方对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并主张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从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逻辑顺序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核后方能取得。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环节,其中设计环节包含了工程方案的设计,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义务之一,因此,在逻辑顺序上,应当是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再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上必定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在前,规划许可证取得在后。如果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无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来否定合同效力,所有工程总承包合同都将有可能归于无效,这有悖于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化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否,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而取得规划许可证应作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范判断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在签订时即成立生效,不以取得规划许可证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的要件为生效要件,故水泊影视公司与文科园林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因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在其签订时即成立生效,不以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生效要件之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不当然导致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从合同生效要件的角度分析,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可以看出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概念上略有差异,两者既有范围上的交叉,又存在各自的内涵。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并非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要件,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裁判要点:在逻辑顺序上,应当是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再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上必定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在前,规划许可证取得在后。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在其签订时即成立生效,不以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生效要件之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不当然导致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
    2. 发包人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当事人双方的建设工程项目于施工之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因,是因为案涉工程个别项目超高,需调整。案涉工程是“重点项目,其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T3、T4、T5楼及S3商业项目核准的批复》中可以看到,只要沈阳世茂公司调整建筑设计规划,符合要求,就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办不了,而是因为沈阳世茂公司没有及时调整建筑设计规划。故目前案涉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双方签订的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T3-T5及S3楼工程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合同应认定有效。
    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确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办理该许可证是作为发包人的沈阳世茂公司的法定义务,沈阳世茂公司以其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沈阳世茂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办理审批手续,且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施工合同因未能办理审批手续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植德分析
    基于我们检索的案例结果,我们简要总结如下:
    (1)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原则上该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对于特殊类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合同),在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必然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合同)无效。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办理审批手续,且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施工合同因未能办理审批手续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金融机构在开展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发包人就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的救济手段,以确保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 本期参与人员:实习生孟炫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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