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必须有的十道防火墙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引言 近年来,股东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公司设立初期,由于公司章程设计不完善,导致后续的股东冲突频发。完善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防止股东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涉及分红、知情权、出资等问题时。

引言
近年来,股东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公司设立初期,由于公司章程设计不完善,导致后续的股东冲突频发。完善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防止股东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涉及分红、知情权、出资等问题时。但现实中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使用的是监管局提供的标准模板,这些模板虽然符合基本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不足,导致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在实践中,监管局通常不会同意对标准模板进行重大修改,尤其是当修改内容涉及股东之间的特殊权利或义务时。因此,很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会形成两份章程——一份是提交给监管局备案的“外章程”,另一份是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内章程”。
虽然“内章程”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在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法院可以依据“内章程”来判断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可以在“内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内章程”与“外章程”不一致时,以“内章程”为准。同时,律师应向客户解释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避免客户误解为“内章程”无效。同时,为了增强“内章程”的法律效力,律师可以在“内章程”中注明其落款时间晚于“外章程”,并在“内章程”中明确说明,由于监管局不同意修改模板,因此出现了两份章程的情况。
以下,是拟定“内章程”条款时需要注意的十道“防火墙”。
01:注册资本条款
1. 金额适当、时间适当
《公司法》修改之后,有限公司实行认缴制。根据现行规定,存量有限公司的认缴期限为 3 + 5 年。新增有限公司的认缴期限为 5 年,公司设立后必须在 5 年内完成全部出资。股份公司实行实缴制。新设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时全部实缴出资,不能再采用认缴制。这是新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旨在加强对股份公司的资本监管。对于已经存在的股份公司,必须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部实缴出资,这一规定对许多认缴金额较大的股份公司提出了挑战。
总结而言就是一句话,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儿。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城市对于注册资本是没有最低要求的,但是部分监管局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这是各个监管局的管理口径问题,所以在给客户做股权设计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先跟监管局沟通清楚。
2. 小股东特别条款:修改出资决议应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修改出资期限原则上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是因为出资期限涉及到股东的期限利益,任意修改可能会损害某些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具备合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时,法院可能会允许 2/3 以上股东通过决议修改出资期限。这种情况下可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提前在公司章程做出“君子协定”,要求修改出资决议应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02:出资保障条款
1. 逾期出资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条款,改为股东需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未按期出资,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进而造成公司损失,该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仅限于利息,还包括因未出资导致的公司实际损失。例如,如果公司因股东未出资而无法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导致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也应由未出资的股东承担。
2. 逾期出资的权利限制
如果股东未按期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做出决议,股东仍然有权分红,除非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但是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规定,股东会决议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效力可以追溯至未出资的时间点。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建议客户尽早做出决议,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或者在章程当中予以事先明确。
3. 非货币出资无法履行的处理方式
公司法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转让。未按规定完成非货币财产的过户或权利转移,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或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如限制股东权利。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宣告失权。但如果出资物(如专利)完全失效,则情况复杂,需考虑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
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非货币出资无法履行时的办法,如是否同意转为货币出资。避免一方股东不认可货币出资要求相对方退出公司,而违反一方要求货币出资保留股东资格。
03:股东知情权条款
1. 查阅和复制
股东的知情权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和复制;二是关于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此外,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这解决了过去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争议。现行司法解释不再要求股东必须在场,允许律师或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增加了查阅的便利性。全资子公司也可以行使查阅权,这是新设的规定。
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会计凭证的复制权,但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此权利。作为小股东或投资人,应在投资初期争取会计凭证的复制权,达成“君子约定”,促进双方的合作。
2. 违约机制
财务凭证和财务账簿在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即使约定了查阅权,实控人仍然可能不配合。为应对这种情况,建议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定期提供制度,规定公司应定期(如每月或每季度)向小股东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二是明确违约责任,约定公司未按时提供报表时的赔偿责任,例如按日支付 500 元至1000 元的罚款;
三是设置连带责任,争取让董事长,双控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加违法成本;
四是设定回购机制,如果公司长期不提供报表,约定双控人应回购股份。
04:比例计算条款
1. 实缴的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指股东实际缴纳到公司的资金或非货币财产。认缴出资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缴纳的资金或非货币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法允许通过章程规定不同的分红、表决等权利安排,这为“同股不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出资期限和期限利益
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即使股东未实缴出资,也不能因此限制其分红请求权。因为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没有违法行为,公司章程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缴才能分红。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按认缴的比例享受分红权。例如,张三认缴 100 万,李四认缴 50 万,即使李四只实缴了部分金额,但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他们仍应按 50% 的比例分红。
一旦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分红请求权。此时,分红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因此限制分红需要满足两个要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限制该股东的分红权。
05:特殊决议条款
投资,出借款项,借款,担保,处置公司主要资产,大宗交易,大额关联交易,出售、转让或处分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商誉,将公司的重大技术或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改变公司主营业务……上述内容建议全部讨论一遍,哪些是大股东可以决定的,哪些是必须大家一期决定的。避免大股东滥用权力,确保关键事项得到充分讨论和一致同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06:人事控制条款
1. 法定代表人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不再局限于董事长等、任何董事均可担任。若董事或经理辞去职务,则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亦同时终止,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别约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在 30 日内完成新选任。建议章程规定未按时选任的处理方式,避免出现无法选举法人的僵局。
2. 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
原“执行董事”概念已被取消,可以称为执行事务的董事。“股东大会”也已统一改为“股东会”。监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小股东保护权益的重要机制。大股东可能出于减少监督考虑取消监事职位,但此举将限制小股东提起诉讼的能力。公司章程如规定监事、董事长等关键职位通过委派或者提名后选举的方式确定,应设置临时任命和解聘机制以应对特殊情况。同时对于不配合决议的情况,公司章程可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管理层履行职责。
3. 会计、出纳
建议会计与出纳由不同人员担任,以增强内部控制,防止舞弊行为。可推荐客户选择派出纳而非会计,因为出纳具有更直接的资金管理权限,便于实际控制。
07: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董监高必须遵守法定的忠诚和勤勉义务,有法定的静止同业竞争的义务,但普通股东不受此限制,因此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禁止大股东同业竞争,以防止利益冲突和资源不当分配。为了有效执行同业竞争禁止条款,公司章程应包含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明确评估公司的损失,简化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
08:印章、证照保管条款
1. 明确保管人员
根据现行《公司法》,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重要证照的保管主体。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将证照保管条款写入公司章程,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反保管制度的责任
为防止证照被不当占有或滥用,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某一方未按时归还或霸占公司证照,应按天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例如每天 1000 元)。对于故意霸占或滥用公司证照的行为,除经济赔偿外,还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虽然有权处理公司事务,但在实际操作中,挂失营业执照和公章并非易事,通常需要全体股东共同办理。如果存在股东纠纷,相关部门可能拒绝办理。作为小股东,尤其是当小股东担任经理并掌握公司证照时,一旦发现纠纷,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函,声明证照未丢失。
09:分红保护条款
1. 分红时间,最低分红比例,逾期分红责任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红,具体时间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多久。每次分红时,公司应将可供分配利润的至少 80% 或 90% 分配给股东。分红必须在满足法定条件(如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进行。
若公司未按时或未按比例分红,应按日承担违约金(例如每天 1000 元),直至完成分红。董事会成员和实际控制人应对未能按时分红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管理层履行职责。如果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分红,小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按照约定的标准回购其股份。
2. 提交财务报表的时间、责任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每年或每半年向股东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体时间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若公司未按时提供财务报表,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例如每天 1000 元),董事和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持续未能提供财务报表,小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按照约定的标准回购其股份。
10:完善退出机制
1. 股权对外转让的机制
股份公司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股份。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遵守公开市场规则,且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回购条款,赋予公司或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为防止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中预先设定赔偿标准,例如按股权转让对价的 10% 计算违约金,以减少未来的争议。
2. 股权对内转让的机制
设计对内转让条款时,应避免设置过于严苛的条件,导致股东无法有效退出或者被认定为无效。
3. 其他退出机制
需要规定继承(去世、重大疾病)、遗赠、离婚、被刑事处罚、赠与,遗赠等事项发生时,如何处理新股权结构下的表决权分配问题。
11、结语
公司章程应尽量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涉及出资、分红、知情权等关键条款。通过明确的规则,可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保障股东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理的公司章程设计,帮助客户建立起“防火墙”,从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减少股东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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