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诉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定要点
娱美德公司若未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就对外签订授权许可合同,涉嫌侵害被申请人拥有的共有著作权。涉案合同若履行,必然对被申请人拥有共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产生实际损害后果;及时制止一个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及时止损;维持公司业绩形象不应建立在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行为保全裁定会影响股价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观点难谓合理合法。
申请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
被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73行保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73行保复1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其未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签署的《MIR2MobileGameandWebGameLicenseAgreement》 (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娱美德公司共同拥有“Legend of Mir2 (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目前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已正常运营15年。被申请人娱美德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擅自与被申请人恺英公司签订《MIR2MobileGameandWebGameLicenseAgreement》 (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合同金额300亿韩元。申请人认为:娱美德公司未与共同著作权人协商擅自行使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著作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为防止授权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及目前游戏运营秩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故提出如上请求。申请人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担保。
判决观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前保全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娱美德公司共同拥有Mir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若未与申请人协商而与恺英公司签订上述游戏软件的授权许可合同,涉嫌侵害申请人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鉴于两被申请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后可能投入商业运营,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支持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复议。两复议申请人认为,授权许可合同如果停止履行,将影响两复议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并会波及股价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不具备采取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保全应具备情况紧急、不保全损失将无法弥补的条件。复议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供的“和解笔录”(翻译机构后译为“和解文书”)并未明确约定娱美德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拥有单独对外授权许可的权利。娱美德公司若未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就对外签订授权许可合同,涉嫌侵害被申请人拥有的共有著作权。涉案合同若履行,必然对被申请人拥有共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产生实际损害后果;及时制止一个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及时止损;维持公司业绩形象不应建立在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行为保全裁定会影响股价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观点难谓合理合法。因此两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充分,本院难予支持。
著作权权利共有人不得未经协商擅自对外授权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诉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定要点 娱美德公司若未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就对外签订授权许可合同,涉嫌侵害被申请人拥有的共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