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网络仲裁协议是指通过网络的网络数据交换和网络邮件形式所达成的,网络合同中所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或指通过网络以网络数据交换和网络邮件形式所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

网络仲裁协议是指通过网络的网络数据交换和网络邮件形式所达成的,网络合同中所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或指通过网络以网络数据交换和网络邮件形式所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网络仲裁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形式,意思表示同样也是其核心要素。下面将就网络仲裁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出现的异化所带来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探析。
一、网络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指特定人为使一定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此意思予以表示的行为。现代网络商务的发展,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无纸化,这就对传统的合同书面形式提出了挑战,但是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网络合同由于具有和书面形式一样的功能,所以网络合同的意思表示效力也可以得到承认。同理,网络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效力也等同于一般仲裁协议。
二、网络仲裁协议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传统意义上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包含了四个部分,意思表示的发出、意思表示的到达、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意思表示的生效,那么相应的网络仲裁协议也应该包括这些方面。但是网络意思的表示,因为属于新型的意思表示,也会具有一定特殊性,下面分别研究。
(一)意思表示的发出
意思表示的发出,是指表意人向意思表示受领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完成了一切为使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意思的发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表意人作了意思表示,也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要求,是意思表示能够表示出来。二是表意人完成了一切为使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须的行为。而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又分为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和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这两种表示的区别在于其生效时间。在无相对人即无受领人的情况下,表意人完成其意思表示的过程就是意思表示的发出。在有相对人的情况下,又分为对话形式和非对话形式。对话形式,是指受领人或其代理人在场,表意人发出意思清楚明确的意思表示,就算已经发出。非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就是指在受领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书面等方式,将意思表示传达给受领人或代理人,而受领人或代理人不在场,则将书面形式投递给受领人或者代理人。
(二)网络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到达
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到达”是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态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的到达,不包括无特定相对人的情况,比如说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只要公告已经发出,就认为意思表达已经生效。仅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达,才存在意思表达的到达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把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本质上网络化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规定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对到达时间的规定遗漏了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而数据电文发送到指定系统以外的收件人的另一系统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况,应借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中有关的规定:“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三)网络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1.网络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撤回
所谓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发出后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到达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该撤回就是有效的。关于网络意思表示,各种运用不同网络系统的意思表示,能否撤回和撤回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在运用网络邮件E-mail订立合同的时候,电子合同在到达之后,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无法被查看,那么意思表示认为可以被撤回的。但在网络数据交换EDI中,由于EDI的传输速度非常之快,意思表示的发出即视为到达,进行意思表示的撤回基本是不可能的。
2.意思表示的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销,就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之后,表意人又将其撤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一般不允许意思表示的撤销。但是,随着民法的发展,意思表示撤销后,相对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某种程度上的保护,所以我国现行立法在严格限制条件下允许意思表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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