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必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常见问题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国企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的推进,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障和促进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许多国有企业逐步开展了产权无偿划转工作进行资源整合。

近年来,伴随着国企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的推进,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障和促进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许多国有企业逐步开展了产权无偿划转工作进行资源整合。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案例,总结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若干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Q:什么是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A: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通俗来讲,就是为了高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国有资产从一个国有主体(左口袋)无偿地划转到另一个国有主体(右口袋)的行为。划转双方主体的全部财产所有者都是国家。
【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Q:哪些国有产权可以被无偿划转?
A:只要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没有禁止的国有资产都可以被无偿划转。比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都可以。
【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Q: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走哪些流程?
A:共分为六大步,具体如下:第一步,进行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第二步,进行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第三步,划出方通知债权人并制订债务处置方案;第四步,组织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第五步,划转双方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第六步,划转双方进行账务调整、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Q:无偿划转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吗?
A:无偿划转的资产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从无偿划转的流程来看,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即可;但转入方若因无偿划转发生增资事宜,则转入方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评估,以免转入方债权人以出资不实为由认为转入方国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Q: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划出方仅履行通知义务,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A:虽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但仅履行通知义务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风险,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划出方债权人有权撤销无偿转让行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Q: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A:参考(2017)最高法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观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属于无偿行为,不应当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Q:债权人能否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
A:参考(2017)最高法民再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观点,当事人不能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民事责任。但若划出方通过无偿划转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划出方无偿划转行为。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Q:当事人可否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无偿划转的相关批复?
A:参考(2016)京02行终67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观点,当事人请求撤销无偿划转相关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当事人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无偿划转的相关批复。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系国资内部较为特殊的国有资产转移事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充分重视并妥善处理无偿划转中的相关问题,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因此,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问题充分研究、论证,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无偿划转后的相关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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