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约定在“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管辖权认定实例分享

来源:中国贸仲委福建分会

文章摘要
01 案例一 案件背景 案涉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香港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为“ … The case may then be s

01 案例一
案件背景
案涉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香港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为“ …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n Hong Kong … ”
仲裁庭意见精要
“仲裁庭注意到,在香港,并不存在名称与案涉仲裁条款中的中文名称‘香港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英文名称完全对应一致的仲裁机构……”
“……但是,在香港可以提供仲裁服务的仲裁机构中,惟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的名称与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的中文名称最为接近,且包含约定的仲裁机构中文名称的全部文字……”
“……因此,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抗辩的情况下,仲裁庭查明和认定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系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对本案有管辖权。”
02 案例二
案件背景
案涉仲裁条款约定“本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
仲裁庭意见精要
仲裁庭认为:“香港并不存在与‘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完全一致的机构”“负责解释合同的仲裁庭应考虑争议当事方的真实意思是否在争议解决条款得以充分反映……”
“……案涉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其所指向的是在香港的仲裁机构。鉴于香港并不存在‘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与之最接近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因此,可以断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协议中所指的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03 案例三
案件背景
案涉仲裁协议约定"All disputes …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
该案中的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可以概括为“该仲裁条款所指的仲裁机构并不是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庭不应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说成是贸仲香港仲裁中心。”
对此,申请人主要意见是:“……该仲裁条款所指仲裁机构的名称与贸仲香港仲裁中心高度相似,清楚地表明双方当事人有意将争议提交至贸仲香港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为此,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34条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贸仲规则》”)第75条的规定,贸仲香港仲裁庭拥有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力,因此,仲裁庭就该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开庭审理。
仲裁庭意见精要
仲裁庭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涉及对仲裁条款的解释。
仲裁庭援引Lucky-Goldstar International (H.K.) Ltd. v. Ng Moo KeeEngineering Ltd. [1993] 2 HKLR 73以及HKL Group Co Ltd v Rizq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 [2013] SGHCR 5两个判例,指出:“如果仲裁条款包含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首先须明确显示合同各方有意把他们的争议诉诸仲裁;双方意向明确后,便可进一步根据条款内容和里面所指的城市或所涉的业务或纷争的类别,推断合同各方所属意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进一步援引诠释合同的法律原则,认为:“……不应透过划分字眼将重心放在其部分的文字上。相反,于诠释合同时聚焦于字词的整体为更恰当的做法”“再者,在香港只有一间仲裁中心的名称包含‘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中的每一个字,即贸仲香港仲裁中心。”
“……基于上述理由,本仲裁庭决定该仲裁条款中的‘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应被诠释为‘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以上为贸仲香港仲裁中心部分裁决书中略去具体案件信息后仲裁庭意见精要,仅供各位读者参考,不代表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意见。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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