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委发出省内仲裁机构首份适用《民法典》 新规裁决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近日,无锡仲裁委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裁决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作为合同的解除时间,支持了申请人要求退还加盟费用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近日,无锡仲裁委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裁决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作为合同的解除时间,支持了申请人要求退还加盟费用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陈某某等人与被申请人(注册并拥有某快消品牌商标)签订《单店服务协议书》,陈某某等人于当日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68000元。次日,陈某某等人发现在《协议书》签订之前被申请人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投资误判,随即以电话、微信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协议书》,要求退还已支付服务费。但被申请人以不认可解除通知真实性为由,拒绝解除协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单店服务协议书》系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设定“冷静期”,侵犯了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可以2020年11月28日仲裁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材料送达被申请人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故裁决确认涉案《服务协议书》已于2020年11月28日解除,被申请人返还收取申请人的服务费68000元及利息。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快速发展,一些品牌机构利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夸大其词的宣传,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冷静期”的规定,给从业者带来“经营幻觉”。事后从业者在发现经营目标与预期效果不一致时,品牌机构又利用自身优势制造解约障碍。该案例切实维护了个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特许经营各方依法经营,保障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在沿袭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请求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这有助于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简便,即使未通知对方,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双方的相互制约,以尽快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据悉,该案也是江苏省内仲裁机构主动适用《民法典》新规处理的第一案。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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