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其中主审法官对于案件证据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鉴于笔者不清楚山西大同案件的具体细节,本文对裁判结果不予评判,仅通过二审法院公开披露的相关证据,尝试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这两个层面展开梳理与总结,期望能够为读者在类案证据的审查与分析,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为八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本案定罪证据的法定种类分析

通过表格所示证据分类进行分析,在法定证据种类方面,除书证以外,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均已齐备。
三、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分析,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标准,可以进一步对八种法定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证据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常见的原始证据有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传来证据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转手、摘抄、复制、转述而来的证据材料证据,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就是传来证据。例如,物品的复制品、文件的复印件、通过转述的证人证言等。
(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根据证据载体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实物、文件等形式记载证据事实,主要涵盖前面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言词证据是以自然人的言词陈述为载体的证据。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视听资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鉴定结论等。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材料。无罪证据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属于有罪证据。
四、本案定罪证据的理论分类解析

通过表格所示证据分类进行分析,本案证据体系呈现出较为鲜明的特征。在证据来源方面,传来证据仅有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这一项,其余皆为原始证据。从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看,直接证据仅有两份,分别是被害人陈述以及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其余大部分属于间接证据。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所公开的证据全部属于有罪证据。尽管当前无法确切得知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是否作出无罪辩解,但其于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亦归属于有罪证据的范畴。
结语
通过对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二审法院公开证据的梳理,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本案证据体系呈现出 “以原始证据与间接证据为主导”的典型特征。大同中院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相关犯罪事实成立。本文仅从证据分类角度进行探讨与分析,不对案件实体裁判结果作出评价,但该案证据体系的审查认定过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以证明标准为依据的证据审查与认定逻辑,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具有不可忽视启示意义。
对于辩护人而言,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精准把握各类证据的分类与归纳,细致开展证据分析工作至关重要。通过对证据的系统梳理与分类,能够更高效地开展证据审查工作,深入把握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重要的提供坚实的基础。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其中主审法官对于案件证据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鉴于笔者不清楚山西大同案件的具体细节,本文对裁判结果不予评判,仅通过二审法院公开披露的相关证据,尝试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这两个层面展开梳理与总结,期望能够为读者在类案证据的审查与分析,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为八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本案定罪证据的法定种类分析

通过表格所示证据分类进行分析,在法定证据种类方面,除书证以外,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均已齐备。
三、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分析,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标准,可以进一步对八种法定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证据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常见的原始证据有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传来证据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转手、摘抄、复制、转述而来的证据材料证据,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就是传来证据。例如,物品的复制品、文件的复印件、通过转述的证人证言等。
(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根据证据载体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实物、文件等形式记载证据事实,主要涵盖前面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言词证据是以自然人的言词陈述为载体的证据。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视听资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鉴定结论等。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材料。无罪证据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属于有罪证据。
四、本案定罪证据的理论分类解析

通过表格所示证据分类进行分析,本案证据体系呈现出较为鲜明的特征。在证据来源方面,传来证据仅有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这一项,其余皆为原始证据。从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看,直接证据仅有两份,分别是被害人陈述以及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其余大部分属于间接证据。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所公开的证据全部属于有罪证据。尽管当前无法确切得知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是否作出无罪辩解,但其于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亦归属于有罪证据的范畴。
结语
通过对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二审法院公开证据的梳理,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本案证据体系呈现出 “以原始证据与间接证据为主导”的典型特征。大同中院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相关犯罪事实成立。本文仅从证据分类角度进行探讨与分析,不对案件实体裁判结果作出评价,但该案证据体系的审查认定过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以证明标准为依据的证据审查与认定逻辑,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具有不可忽视启示意义。
对于辩护人而言,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精准把握各类证据的分类与归纳,细致开展证据分析工作至关重要。通过对证据的系统梳理与分类,能够更高效地开展证据审查工作,深入把握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重要的提供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