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章 挂靠 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
1.吴自旺与雷伟程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自旺伪造,但从一审查明的情况看,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
2.本案中,吴自旺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开发人资格,吴自旺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自旺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金迪商厦”项目。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
3.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自旺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江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总结
1.最高法院的此份裁定对于有关被挂靠公司的民事责任认定,比较有典型意义。本案虽然涉及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挂靠,但其与施工企业挂靠实质相同,都是挂靠与被挂靠者的关系,该判决也应该适用于被挂靠的施工行业,提请广大施工企业领导多多留意。
2.本案中,自然人吴某是通过挂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开发项目的开发人资格,成为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后吴某私刻被挂靠公司公章,在吴某与他人的《还款协议》上被挂靠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了私刻的公章,被挂靠公司“被”承担了担保责任。
3.后来,该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认为该公章虽属吴某私刻,但被挂靠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难脱担保责任。理由是,吴某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被挂靠公司明知该吴某使用该枚公章,被挂靠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此案提醒广大企业,尤其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公章的管理一定要规范管理,这里建议的规范管理,不仅仅是指一般行政意义上的规范管理,而且必须从法律层面,尤其是追踪司法实务中的风险要素,适时妥当的管理。
案件索引
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最高法院 :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公章,符合一定条件的,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建筑房地产法律圈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关键词:公章 挂靠 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