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中的运用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并确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订最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并确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订最突出的创新是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简单地说,有限合伙就是由至少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特点在于其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本文旨在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出发,简要分析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中的运用方式。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出资设立(结构如图1所示),由于《合伙企业法》赋予两种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及义务,使得有限合伙企业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

图1 有限合伙企业结构图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划分方面
普通合伙人(GP)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企业出现自身资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情况时,普通合伙人(GP)需用自的全部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债务。而有限合伙人(LP)的责任则严格限定在其出资范围内。
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这使有限合伙人(LP)不但能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而且能够明确其最大投资风险, 有利于引进投资者。同时,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也必然吸引更多主体与有限合伙企业开展合作、交易。
(二)决策与管理方面
普通合伙人(GP)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在投资决策时,普通合伙人(GP)有权决定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金额、投资时机等关键要素。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通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进行较少的出资而取得对基金的管理权。有限合伙人(LP)则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他们主要是提供资金支持,不能干涉普通合伙人(GP)的正常经营决策,仅在一些重大事项(如修改合伙协议、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等)上可能有表决权。
这样的制度体系既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又能保障管理者不受干扰地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差异化分配。例如,对于一些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可协商约定普通合伙人(GP)因为在项目中的特殊贡献而获得更高比例的利润分成等。亏损分担遵循责任划分原则。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下的亏损,有限合伙人(LP)按出资额分担亏损。
(四)入伙与退伙方面
新合伙人入伙通常需要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例如,在私募基金中,新入伙者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退伙时也有一些限制。有限合伙人(LP)一般在满足约定条件时才能退伙,如投资期限届满、发生法定退伙事由等。普通合伙人(GP)的退伙可能会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P),在无新的普通合伙人(GP)人选时,普通合伙人(GP)的退伙可能受到限制。
(五)税收优势方面
相较于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还拥有的一个突出优势是税收优势。税收方面国际通行作法是: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非法人企业,则只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因素是影响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因素,我国修改前的《合伙企业法》未遵循国际惯例, 对合伙企业也实行双重征税, 影响了合伙企业制度作用发挥,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则采取了国际通行做法。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适用情形
基于有限合伙企业独具的特点,其在股权架构设计中被广泛运用,以解决控制权集中、投资退出、员工持股等问题。以下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中的典型适用场景:
(一)钱权分离度较高的创始人股东
对于投资资金需求较高的行业,如科创、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及创始人团队的股权比例未来大概率会被较大程度稀释,为了保有控制权,创始人可选用有限合伙架构,尽量让投资人、核心团队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核心公司(指具体运作核心业务的公司),创始人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有限合伙架构
上图所示结构中,创始人设置了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将核心团队成员及其他投资人、合作方进行了隔离,创始人作为两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尽管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很低,但却可以完全控制核心公司,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二)有短期套现需求的资金方
正如前文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相较普通公司具备税收优势,若合伙企业选择注册在税收洼地或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其合伙人还可享受核定征收或者财政返还等政策;因此,如果资金方投资后需要短期内退出,亦可选用有限合伙架构。
例如
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计划一年内将该科技公司股权以1000万的价格出售给其他公司,如果王某是直接持有改科技公司股权,他需要缴纳股权增值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股东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简介持股,则可利用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合法、有效降低应缴税款。
(三)有员工持股需求的公司
发展较好的公司大多不仅仅倚靠创始人个人力量,核心的管理团队、销售团队、技术团队等亦起到了重要作用。该种情况下,为稳定团队、激励相关人员继续全心全意为公司发展努力,往往涉及需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常见的员工持股方案有以下三种:

图3 员工持股方案
方案一中,员工将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员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后,不仅取得股权对应的分红权等财产权利,亦拥有相应表决权。该种情形下,核心公司股东众多,在某些需要全体股东通过或共同配合处理的事项上若出现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将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方案二及方案三均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规避了员工直接持股的弊端。两个方案的核心区别在于,方案二的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方案三的持股平台为创始人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方案三在规避员工直接持股相关问题的同时还保有了创始人的控制权,因此,方案三在员工股权激励架构中被较多采用。
三 运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常见风险及应对建议
尽管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的运用中优势显著,但在实际运用中仍需注意相关风险。
(一)有限合伙人利益受损
1 风险:
普通合伙人(GP)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输送给自己或关联方。普通合伙人(GP)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重大损失,而有限合伙人由于缺乏决策权难以干预。
2 应对建议:
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要求普通合伙人(GP)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并获得一定比例(如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的同意。设立决策监督机制,如定期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限合伙人有权聘请独立审计师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审计,对于普通合伙人(GP)的重大决策失误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二)税务合规风险
1 风险:
对于多层嵌套的有限合伙企业结构,税务部门可能对最终的纳税义务人有不同的认定,导致合伙人税负计算复杂且容易出错。合伙人身份转换(如LP转为GP或反之)时,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
2 应对建议:
在构建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时,应事先进行税务筹划,确保结构化的税务处理符合现行法规。制定明确的合伙人身份转换规则和税务处理流程,在进行身份转换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 实际控制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1 风险:
若实际控制人为保有控制权而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在有限合伙企业自身资产无法清偿所负债务时,实际控制人则需就差额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应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首先普通合伙人(GP)在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有限合伙企业层面的业务尽量清晰、单纯,最大限度降低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对外负债的规模;除此之外,还可考虑由实际控制人成立由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实现风险隔离。在“图2”所示结构中增设一个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即可实现实际控制人层面的风险隔离(详见图4)。

图4 有限合伙架构中的风险隔离
(四)法律合规与监管风险
1 风险:
合伙协议的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例如,约定有限合伙人享有与普通合伙人(GP)相同的决策权,这可能违反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框架。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在涉及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范围等方面可能面临新的监管要求,如果不遵守可能受到处罚。
2 应对建议:
合伙协议拟定时确保协议条款符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或岗位,及时关注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策略,确保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权责分离、税收穿透和灵活治理,成为股权架构设计中平衡控制权与风险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运用中,需结合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合作方等各方主体的实际诉求以及项目整体情况综合制定运用方案,以此达到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同时亦能规避对应风险的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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