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仲裁典型案例三:大型客机航材库房设备采购协议纠纷的仲裁案

来源: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文章摘要
专栏介绍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8月共同发起设立的全球首家航空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国际航空仲裁服务。

专栏介绍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8月共同发起设立的全球首家航空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国际航空仲裁服务。2023年11月,上海国仲成立“空中丝绸之路”投资贸易争端解决中心,致力于妥善解决航空领域的投资和贸易纠纷,为国际航空争议解决领域发出“上海声音”,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提供“中国方案”。
2024年,正值十周年之际,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精选十大案例,涵盖民航适航技术开发服务纠纷、无人机外观设计权益归属协议纠纷、大型客机航材设备采购纠纷、跨国航空器生产设备采购纠纷、概念机生产合同纠纷、国际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纠纷、航班餐食服务合同纠纷、停机坪租赁服务争议、股权投资开发纠纷,覆盖了航空产业链多个关键领域。现通过本会微信公众号进行推介,以期寻求国际航空仲裁的最佳实践,通过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健全航空领域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更好地服务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03:大型客机航材库房设备采购协议纠纷的仲裁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是中国某仓储设备生产销售公司,被申请人是中国某自动化存储设备生产研发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某公司某大型客机航材库房自动货架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承包的“某公司某大型客机航材库房设备项目”提供一套“自动货架”物流仓储设备,并对设备的交付和进度款的缴纳作出如下约定:《采购合同》约定货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支付总金额的15%,支付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第二期支付总金额的45%,支付时间是申请人核心设备全部发货送至被申请人现场并对设备初步验收后;第三期支付总金额的30%,支付时间是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项目最终验收报告》后;第四期支付总金额的10%,支付时间是在质保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采购合同》签订后,上述自动货架物流仓储设备完成项目初验,由于项目现场的基建及通电时间延迟,以及项目包含的托盘瑕疵,被申请人未履行终验义务并支付第三期货款。为此,申请人根据《采购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三期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和实际费用。
仲裁庭意见
1、关于第三期货款的支付
关于第三期货款的支付,被申请人认为,第三期付款支付条件至今未成就,设备安装后需调试使用,验收合格后才满足付款条件;且申请人交付的托盘不符合质量要求,有飞边和毛刺,焊接处没有进行镀锌或其他防锈处理,需要维修。
仲裁庭认为,《采购合同》第7.2.3条对第三期付款约定了明确的支付条件,即支付时间是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项目最终验收报告》后。《最终验收报告》确实没有签署,本案所要解决的是没有验收、没有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的原因及责任认定。
仲裁庭认为,设备在所有权转移后的一年时间里无法进行试运行,被申请人也未进行最终验收,以致申请人不能收到第三期货款,这无疑是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尽管被申请人认为没有通电是由案外人原因导致,但该案外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被申请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为合同顺利履行提供条件以便及时支付货款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关联方现场没有通电导致设备不能试运行以及不能最终验收,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第三期货款。仲裁庭同时发现,当现场具备通电验收条件时,申请人亦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调试设备进行试运行以便被申请人验收,申请人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评析
1、概述
航空器持续运营需要有充足的航材保障,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航材贸易企业均有建设航材库的需求。随着我国航空产业蓬勃发展,大型航材库房所需自动化立体仓储设备的需求不断增加,推动了相关设备的成交额增长,与之相关的买卖纠纷案件总量亦在逐步增多。
2、因为买方原因迟延验收的责任承担
很多买卖合同、技术合同都会约定,以采购方完成对标的物的验收作为付款条件。但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因为采购方的原因,导致验收迟延,甚至不予验收。
以验收作为付款条件,本质上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而采购方验收迟延或者不予验收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3、SHIAC服务航空行业的仲裁员储备
随着航空产业的不断发展,航空争议解决对于审裁的专业性、高效性需求不断增长。因此,多数案件需要由具有航空产业背景的仲裁员运用专业知识和行业惯例辅助仲裁裁决的做出。隶属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2014年8月成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境内外航空法律知名专家组建,包括了航空法专家、知名航空公司、航空业制造商企业、机场、航空油料企业以及飞机融资租赁企业等代表。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当事人、仲裁庭需要就案件中的特定事实问题申请、决定进行专家咨询的,仲裁机构可通过设置航空专家咨询委员会机制,为当事人、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的咨询程序提供专家资源。
本案涉及的航空企业物流仓储、航材仓储等纠纷属于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受理的常见航空纠纷之一,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家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体现了航空仲裁院专业化处理航空仲裁案件的运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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