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赔偿债权人合法债权无法实现而遭受的损失。
豫法案例
研判案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3954号
案情简介
1、2008年8月4日,鲁班公司与万华公司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书》一份。2008年12月26日,鲁班公司与万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经对账,签订“郑州市鲁班租赁租金结算清单”一份,主要载明:截止结算日期2009年1月10日,万华公司应支付租金为33035.15元。
2、万华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成立,2012年2月20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郑工商处字(2012)第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万华公司的营业执照。2013年6月3日,万华公司成立以张渊君为组长,雷辉为成员的清算组。2013年8月6日,万华公司申请注销,同月15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万华公司注销。
3、鲁班公司以未收到万华公司清算通知,致使其无法实现债权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时今星公司、张渊君、雷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862666.33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每天赔偿鲁班公司损失474.94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华公司在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了以股东时今星公司、张渊君、雷辉为成员的清算组,其在应当知道万华公司对鲁班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造成鲁班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现一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鲁班公司主张的租金、租赁物赔偿金及违约金等合法债权无法受偿的损失,时今星公司、张渊君及雷辉应负赔偿责任。
注:本案鲁班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为1862666.3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班公司主张的违约其过长,违约金约定过高,最终法院仅判决时今星公司、张渊君、雷辉赔偿鲁班公司损失908573.19元。
最高院案例
案号(2015)民申字第1416号
李桂芬与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辊公司)、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认为:对于轧辊公司而言,李桂芬仍然具有华丰公司股东的身份,承担华丰公司股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李桂芬作为华丰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第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华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丰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支持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现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京师公司诉讼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在成立后应及时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仅履行刊登公告义务尚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因此,清算组除了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如让债权人签署书面通知书。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是清算程序中的重中之重。《公司法》第185条要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二者并行不悖,不能相互替代。
4、如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要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股东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和充分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则,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股东自身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鲁小省 黄帅来源:京师豫见

实务要点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