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作为相对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注销,债权人起诉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可追索的责任。
1、个体工商户
1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第1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2款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 总结
通常所说的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指的是字号的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或由经营者个人承担,或由家庭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即使个体工商户字号存在的时候,列明诉讼主体时也必须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而并不需要走追加的程序。综上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字号与经营者的一体性,因此在其字号注销,无法作为诉讼主体时,债权人可列其经营者为诉讼主体,要求经营者对债务承担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
1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0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1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 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类似,也有不同,个体工商户强调其字号与经营者的一体性;个人独资企业则强调其归属性,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财产可以直接作为投资者个人财产。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债权人可列其原投资人为诉讼主体,要求投资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需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追责其投资人的权利具有除斥期间,需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提出。
3、合伙企业
1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01《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总结
合伙企业有两类,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里都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例外规定,此处不赘述),有限合伙企业里既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虽《合伙企业法》也有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亦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无论合伙企业注销前是否经过清算,如在注销后确实存有未偿债务,债权人可列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仅写明合伙企业注销时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但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此时可证明有限合伙人未缴纳其认缴出资,应当也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
因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其中对于公司解散清算板块有较为体系化的规定,且当中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旧《公司法》不一致,而配套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文件目前还未完成修订,为免凌乱与累赘,本篇幅不做深入的展开,只讨论采用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情形,该情形在实务中也较为常见。
1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01《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第2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 总结
公司在未经清算,走简易程序注销的情形下,一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股东出具一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如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作为公司的主体已注销,可据此将注销前公司全体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公司已经依法经过清算程序注销,债权人因自己的原因未及时申报债权,那么应当视为是债权人对债权的放弃。
而介于中间地带,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清算义务及程序下的追责,宜待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依据新《公司法》进行配套更新后,再进行体系化的归纳总结。有缘下期分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注销,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作者:林璇子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主要探讨作为相对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注销,债权人起诉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可追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