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自然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如何纳税?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境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外籍自然人参与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情形愈发普遍。

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境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外籍自然人参与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情形愈发普遍。在此背景下,明确外籍自然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政策,既是规范税收征管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具体案例,明晰纳税规则,以期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例
A先生(美籍、不符合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条件)持有某中外合资企业30%的股权。2024年,该企业决议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500万元,A先生分得150万元。根据中国税收政策,A先生是否需要就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6号)第十四条规定,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177号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中序号2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2、具体分析
(一)政策冲突的核心:财税字〔1994〕20号VS国发〔2013〕6号
1.财税字〔1994〕20号
该文件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旨在吸引外资。2018年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7号)明确其继续有效。
2.国发〔2013〕6号
国务院在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外籍个人股息免税优惠”,但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仅作为政策导向。湖北等地曾据此取消优惠,后被总局纠正。
(二)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
1.企业性质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定义,即“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企业性质不因股东国籍变更而改变,需以初始投资时身份为准。
2.纳税人身份要求
外籍个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即未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可适用财税字〔1994〕20号;若外籍个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财税字〔1994〕20号,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案例分析
A先生为外籍个人且不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持有的股权也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因此,A先生无需就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冲突的核心:财税字〔1994〕20号VS国发〔2013〕6号
1.财税字〔1994〕20号
该文件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旨在吸引外资。
2018年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7号)明确其继续有效。
2.国发〔2013〕6号
国务院在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外籍个人股息免税优惠”,但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仅作为政策导向。湖北等地曾据此取消优惠,后被总局纠正。
(二)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
1.企业性质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定义,即“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企业性质不因股东国籍变更而改变,需以初始投资时身份为准。
2.纳税人身份要求
外籍个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即未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可适用财税字〔1994〕20号;若外籍个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财税字〔1994〕20号,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案例分析
A先生为外籍个人且不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持有的股权也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因此,A先生无需就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总结
外籍自然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享受免税待遇。笔者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1.身份证明:保留外籍护照、居住证明等材料,避免居民身份穿透风险;
2.企业信息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及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3.动态跟踪:关注财税字〔1994〕20号的修订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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