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代理指的是以代理记账、代理注册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现阶段财税代理业务发展到互联网平台形式开展。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指的以互联网合作方式为各地企业提供代理记账、代理注册,赚取代理服务费的企业。近年平台服务范围除了代理业务外还扩大到财务咨询、招商引资等。
最近,我们团队接受不少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的咨询,他们自身业务经营正常,可能其代理记账或者合作的上下游企业虚开,就突然被公安机关列为共犯,甚至有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仅提供代理服务但却承担巨大刑事风险,这对企业来说简直是致命打击,本文提供一些风险防范建议供开展业务作参考。
1 合作企业哪种业务模式容易涉及虚开?
除了明显没有实际业务的空壳企业涉及虚开不能合作外。现实中一些较难判断的新业务也可能涉及虚开,需在代理前对业务有所了解,例如新兴的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外贸代理平台等。这些平台为自然人开展业务提供了许多便利,但由于平台不接触实际委托人,很多只能通过事后核查材料的方式掌握其业务的真实性,因此潜在虚开风险较大。
这也是由其业务特点决定的,例如网络货物平台承接业务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实际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开展实际运输。灵活用工平台承接业务后,实际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开展业务。如果运输双方或者劳动双方已经提前私下完成业务,只是通过平台走账开票则很可能构成虚开发票。实践中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例如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北京布角科技即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破获;浙江省事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局和公安经侦部门立案调查。
2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业务哪些情况构成虚开犯罪共犯?
1、理论上开展代理业务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该规定明确委托人对会计凭证和业务真实性承担责任,受托方平台不承担责任,这也是代理业务的实质。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3刑终149号张建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中也持同样观点,安徽中院认为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是根据张建惠的指示和需求、张建惠提供的信息对外开具发票,仅提供税务服务,张建惠作为信息提供的一方,有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不构成虚开犯罪,张建惠应当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责任。该案中法院明确平台企业仅提供服务,不承担虚开责任。
另外,有观点认为,代理应当全面审查其开票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没有全面审查就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我们认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2号)相关规定,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应由委托方保证。既然法律上并未规定代理机构有实质审查义务,那么平台未实质审查承担责任也没有依据。
2、代理平台如果明知委托人从事虚开,而放任持续帮助的也构成虚开
财税代理尽管是根据委托人提供会计凭证做账,但如果明知无业务还提供代理服务也构成虚开。
例如(2021)川1324刑初11号,费某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吴某作为某财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合伙人,在为费某注册的公司提供代理做账服务期间,明知其无实际业务经营,仍然安排公司员工帮助开具发票、注册、注销公司,其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罪。
就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开展的招商引资业务,如果在前期商谈引入过程中,委托人的业务有虚开嫌疑,或者在公司设立后马上短期内大批量、顶格开具发票,之后马上注销,这些企业就可能涉及虚开。尽管是代理业务,也不能再继续协助,否则会构成共犯。
3 提出的建议
代理企业业务人员在在对外宣传的时候要避免以降低企业成本作为宣传卖点,更不能为了获得客户而主动向虚开分子抛出橄榄枝。尽管是代理企业,如果明知客户是空壳公司仍然注册、代理开票,也同样构成放任的虚开故意。
关注被代理企业经营情况,做好风险提示。代理超出营业范围的发票开具做到形式审查,审慎提示。
设置预警系统,如果出现频繁大额对外开具发票的要及时暂停,核查业务情况,等待客户核实,保留核查记录。
前段时间一些利润较高的医药、医美行业为了降低成本,会另成立关联企业,以推广费、服务费的名义开票,再用核定征收政策纳税。这种做法可以大幅减少自身成本,但有巨大的虚开风险。特别是代理成立这类企业时,要特别关注,避免参与到其中。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的刑事风险提示
作者:王梦豪来源:拓维律师事务所

财税代理指的是以代理记账、代理注册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现阶段财税代理业务发展到互联网平台形式开展。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指的以互联网合作方式为各地企业提供代理记账、代理注册,赚取代理服务费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