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那么针对附随主债权的抵押权,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归于消灭,还是罹于诉讼时效,抑或是抵押人可根据从属性规则行使免责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未予以明确。对于“担保物权期间”,学界也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期间为除斥期间或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未及时行使的后果不仅是丧失人民法院的公力保护,而且应当消灭抵押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期间视为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有观点认为,主张担保期间既不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也不是时效期间,而是担保权登记对抗力有效期间。在担保期间届满时,若不继续登记,虽然担保权仍继续存在,但将丧失其登记对抗力。
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针对这个问题,法院又是怎样认为的呢?
(一)在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上诉人刘继贤、王洪梅、刘维宗、刘乐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商终字第9号]该院认为:“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及债权的实现,而债权的实现除了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更多的是依靠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本案主因是上诉人没有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到期债权和行使抵押权而丧失胜诉权,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出具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上诉人以享有“自然权利”为由拒绝出具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无法实现。如果任凭这种状态持续,则不利于抵押物的有序流转和价值实现。因此,应认定抵押权消灭,这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效能。
(二)在2017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了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京03民终8680号],这也为各级法院的判案提供了参考,从某种程度上讲也统一了判决标准。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于该问题是这样论述的:
关于争议焦点三,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法院认为上诉人李睿的抵押权已消灭,抵押人王军主张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然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该争议焦点的本质涉及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理解,且与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直接相关,故法院以法理为基,以规范为据,对于作出如上认定的理由阐释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中“不予保护”含义的明确依赖于对诉讼时效和抵押权性质的分析。
首先,就诉讼时效而言,其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的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论通说,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于支配权,并非请求权的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如将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的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其次,就抵押权而言,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实现上述目的,抵押权对物之本身必将产生权能上的限制,对物的使用和转让均会发生影响。故,若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物之使用和流通效能的发挥。此外,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在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因此取得抗辩权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从抵押人处获得利益,进而将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和抗辩置于困境,换言之,也意味着抵押人将长期处于一种的利益的状态,其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若如此,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亦有失公允。
再次,从权利分类角度分析,在数项权利并存时,依据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有主权利与从权利之分,凡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者,为主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则为从权利。举例而言,在债权与为担保债的履行的抵押权并存时,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在主权利已经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亦符合物权法之担保物权体系的内在逻辑。故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重要目的之一当在于促使抵押权人积极地行使抵押权,迅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在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因上诉人李睿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向被上诉人王军主张行使抵押权,故对李睿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灭,王军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务中,法院的审判已趋于一致,也即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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