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仲裁地的意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从地理意义上讲,是仲裁程序的实际发生地,仲裁过程中主要环节都应在该地进行。在法律意义上,仲裁地的确定成为了仲裁程序与特定法律制度之间的纽带,使仲裁整个程序都在该法律的保护下进行。
网上仲裁以互联网为依托,在一个高科技的虚拟世界进行仲裁,整个仲裁过程中大部分环节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的。虚拟空间中,难以将某一个具体地理位置确定为仲裁地点,从地理意义角度,网上仲裁地是“缺失”的。所以,网上仲裁中的仲裁地几乎没有地理意义上的概念,根本不存在具体的物理地域,而更侧重于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在法律意义上,虚拟的网上仲裁也需要仲裁地这个连接点来为仲裁和特定法律之间搭建桥梁,让特定法律来约束与保护网上仲裁的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是指以网络为媒介,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解决过程(其中包括仲裁协议的制定、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与执行)中,连接仲裁与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连接点。
二、网上仲裁中仲裁地的法律作用
本文认为,仲裁地在网上仲裁中的一个最重要作用就是作为仲裁和相关法律之间的桥梁,整个仲裁程序因相关法律的支持而合法,该法律也成为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来源,保证当事人在仲裁地国家进行的仲裁能够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并且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仲裁地或仲裁地以外的地方申请强制执行。除此之外,仲裁整个过程在受仲裁地国法律支持的同时也要接受相关法律的监督。
三、网上仲裁中仲裁地的虚拟化
由于网上仲裁往往涉及地域较广,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所在地、证据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仲裁员所在地可能都不尽相同,即使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仲裁程序的所有事项也不可能都在该地进行。仲裁程序中的有关事项比如案件合议或案件审理可能都在约定的仲裁地以外的国家进行,但并不能因为仲裁中的某个环节不在该地进行而频繁的改变仲裁地。所以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仲裁地是不变的,仲裁的程序仍然受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法监督和保护,仲裁的最终裁决也仍被视为仲裁地国所作出的裁决。
很明显可以看出,在该项仲裁过程中,仲裁地己经不同于传统的物理空间的仲裁地,在这里,仲裁地实际上指的是仲裁法律上的所在地,而不是仲裁的整个程序的发生地,这种仲裁地的理论在仲裁法律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1958年的《纽约公约》同样对仲裁发生地国法和裁决作出地国法做出了明确规定。1996年的英国《仲裁法》中的第3条和第53条都对仲裁地问题作了规定,一方面明确指出了何为仲裁地,另一方面还规定仲裁地只要在英国,那么仲裁中的任何裁决都可以视为在英国作出,并且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签字或送达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瑞典1999年《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应约定仲裁地。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地由仲裁员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伸裁员可以在瑞典国内或国外其他地点举行庭审或其他各种会议。】
由此看来,仲裁地呈现着逐渐虚拟化的趋势,同时这一发展趋势也使得关于仲裁地确定问题的各种理论应运而生。
《网络仲裁中的仲裁地》专题之三:仲裁地的虚拟化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一、网上仲裁地的意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从地理意义上讲,是仲裁程序的实际发生地,仲裁过程中主要环节都应在该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