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
王某系某校七年级学生。2024年5月25日15时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体育馆打球途中撞上正在步行的马某,致马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受伤后,经检查治疗共支出医药费925元。因王某未满16周岁,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责任年龄,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故马某将王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原州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00余元。庭前,经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释法析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赔偿马某经济损失950元,王某父母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暑期已至,各位家长要高度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让他们快乐过暑假的同时,确保安全“不放假”。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伤行人,谁来担责?
作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来源: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 王某系某校七年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