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促进法》视域下民营企业融资权益保护的法治突围 ——以昆濮商贸案为观察样本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引言 在优化营商环境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是制约其发展的核心瓶颈。

引言
在优化营商环境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是制约其发展的核心瓶颈。昆濮商贸案作为典型样本,集中暴露出金融机构利用信贷优势地位,以"金融服务"为名行"变相收费"之实的乱收费顽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裁判规则强调金融服务需回归"质价相符"本源,并在《九民纪要》中明确司法导向,但部分国有银行仍凭借优势地位延续违规操作。2025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贷款条件"直接界定为违约行为,为民营企业遭遇乱收费时提供了刚性法治利器。本文通过系统剖析昆濮商贸案,深入探讨民营企业融资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实施与司法实践提供针对性参考。
01、服务合同陷阱下的融资成本异化
(一)案情还原
2015年底,昆濮商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工商银行濮阳分行申请1.5亿元贷款。濮阳分行指令下属华龙支行与企业签订《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并强制要求昆濮商贸在贷款发放前签署七份"金融服务合同"(涵盖承诺服务、财务顾问、融资顾问等类型),合计收取服务费1000万元。贷款到账当日及次日,昆濮商贸即被要求将1000万元全额返还至银行指定账户,实际可用资金仅为1.4亿元,但银行仍按1.5亿元本金计收利息。 2023年底贷款到期前后,昆濮商贸提出以1000万元服务费抵扣本金遭拒;2024年6月,银行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起诉昆濮商贸,企业反诉未获受理,被迫以服务合同纠纷另案起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但1000万元服务费及对应多承担的本息,实质将非利息成本转化为"隐性利息",使融资成本变相抬高6.67%(1000万服务费/1.5亿本金),息费合并利率高达12%,与民间借贷高息水平相当,集中折射出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隐性异化"的典型特征。
《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由利息成本与非利息成本构成。其中,利息成本因央行要求明示年化利率已相对透明,但银行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抵押费等非利息成本,因涉及多主体、多环节且缺乏统一核算标准,成为推高企业"体感"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
(二)案例典型性价值——三重矛盾的集中暴露
本案暴露出三重矛盾:
1.金融机构合同设计的隐蔽性。通过"借款合同+多份服务合同"的拆分结构,以"自愿签署"的形式掩盖"不签服务合同则不予放贷"的隐性胁迫,实现"形式合法"外衣下的"实质不公";
2.司法实践的形式化倾向。两级法院仅以"合同有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企业诉求,未审查银行是否实际提供服务,暴露基层司法"重文本形式、轻实质公平"的裁判局限;
3.政策落地的结构性梗阻。尽管多部门多年持续整治乱收费,但本案中银行仍能通过"息转费"变相抬高融资成本,反映出监管与司法对隐性违规行为的约束效能不足。
(三)争议焦点与司法困境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000万元服务费是否构成"息转费"的变相利息?
昆濮商贸主张:案涉服务合同与贷款具有强关联性(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银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该行为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明确列举的"利用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变相收取利息"情形,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及《九民纪要》第51条规定,相关费用应抵扣本金。
银行辩称: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并提供部分公开的网络信息、贷前贷后常规调查资料作为服务证据,但未能证明提供了定制化、专业化的实质性服务。
司法困境:两级法院回避"服务是否实际提供"的实质性审查,仅依据合同形式合法裁判认定合同有效,昆濮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从而导致企业维权渠道受阻,凸显"穿透式审查"规则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断层。
02、法律规制的演进困境
(一)政策与部门规章的治理尝试
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过高问题,原银监会、发改委、央行等部门从2011-2024先后出台《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等十余部规范性文件,核心直指金融机构"禁止强制搭售""规范息费分离""明确服务边界"等违规行为,并通过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治理等强化约束,但违规行为始终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在于这些政策存在先天局限:
其一,效力层级较低。多为"通知""指南"等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对金融机构仅具倡导性约束,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金融机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有效。
其二,标准界定模糊。对"实质性服务""合理收费"等核心概念未明确界定,为金融机构以"创新业务""市场自主定价"为由规避监管预留操作空间;
其三,执行碎片化。部门间监管标准不统一,"选择性执法""象征性处罚"现象突出,整治效果难以持续。
(二)监管、司法与市场的三重失衡
中国十几年的金融和法治实践证明政策倡导和规制在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中是失灵的。在必应搜索上检索“金融机构乱收费”,出现约 902,000 个结果。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的"监管俘获理论"揭示了上述失衡的根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系统性游说、利益输送甚至人事渗透等手段"俘获"监管者,使监管规则设计与实施向自身利益倾斜。这种俘获机制具体表现为:



  1. 金融机构凭借信息优势推动监管标准放宽(如收费项目审批植入模糊条款)、惩戒力度弱化(如罚款金额低于违法收益),为变相收费预留操作空间;

  2. 金融机构凭借资源优势主导证据提交(如提供形式化服务记录),而企业难以举证"未获服务",导致裁判倾向于维护金融机构利益;

  3. 民营企业因议价能力弱、信息不对称,在急需资金时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
    当监管体系被行业利益主导时,整治措施易沦为"纸上规定"——要么在执行中因"选择性执法"流于形式,要么在政策修订中被"创新业务"等名义消解约束力度。
    (三)法律层面的底线约束与实施局限
    在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贷款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成为民营企业的杀手。我国多年来构建的多层次法律规制体系实际并未能够形成对民营企业的有效保护。这些多层次法律体系包括:

  4. 2006年修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监管机构对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权(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价格法》禁止"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直接覆盖银行复杂收费行为;

  5. 2015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收费项目需经银保监会、央行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形成双重监管机制;
    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否定"砍头息"合法性。
    但上述法律实施的局限性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侧重行政监管,对民事纠纷缺乏直接适用效力;《商业银行法》的联合审批机制因部门权责交叉,易出现监管真空;《民法典》虽禁止"砍头息",但对"息转费"的认定依赖司法自由裁量,导致基层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03、司法裁判的破局——穿透式审查与规则构建
    针对金融机构"形式合法、实质不公"的乱收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列典型案例确立"穿透式审查"裁判规则,传递出"无实质服务则无合理收费"的司法信号。
    (一)穿透式审查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确立了三项核心规则:

  6. 质价相符原则:银行收取服务费必须提供与费用对等的实质性服务,需满足"三要件":针对性(结合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有效性(直接促成融资协议等合同目标)、独立性(区别于基础贷款服务)。 (2021)最高法民再296号案(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案)中,工行贵港分行收取1998万元服务费,但仅提供公开市场资讯、空白服务记录,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成功融资"标准,被认定为"质价不符",判决费用抵扣借款本息。

  7. 变相利息的实质认定:若费用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无独立服务内容,应认定为隐性利息。 在(2019)最高法民终78号案中,法院认定案涉4538万元银团安排费、资金托管费与《银团贷款协议》属同一法律关系,因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应对服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019)最高法民终2004号案(广安万佳公司案)中,某银行通过员工账户收取612.5万元财务顾问费,因收费时间与贷款发放高度重合、金额与贷款规模成比例且未提供独立服务,被认定为"砍头息",判决抵扣本金。

  8. 费用抵扣路径:对构成乱收费的费用,若企业已支付且未拖欠当期利息,应直接抵扣贷款本金;若费用导致实际用资减少,按实际用资数额认定本金。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474号案中,工行收取2400万元"贷款承诺费",因未提供合法依据且实质减少企业用资,判决从4亿元本金中扣除该费用。
    (二)司法规则的核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实质是对金融机构"形式合法"行为的"穿透式否定"。裁判规则之外,最高院又通过《九民纪要》第51条进一步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服务实际情况确定应否支付或酌减。"51条与《民法典》公平原则(第6条)、诚信原则(第7条)高度契合,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0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突破:从柔性倡导到刚性约束
    2025年5月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民营企业融资权益保护从"政策倡导"进入"法律强制"的新阶段。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明确:“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单方面变更贷款条件,从而保护民营企业的融资权益。其核心是强化契约精神,明确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平衡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议价能力,防止金融机构利用格式条款或强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从而部分矫正双方的权利不对等。
    (一)核心条款的创新价值

  9. 禁止单方面附加条件(第24条):明确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服务收费等环节应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不得单方面增加贷款条件(如捆绑服务、强制收费),否则构成违约。此前,民营企业面临金融机构单方违约时,往往因合同约定模糊或举证困难而难以维权。此条直接规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10. 提高违法成本(第74条):规定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改变以往"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的失衡状态。
    (二)制度跃升——从"禁止性规定"到"救济性保障"
    相较于此前政策的"倡导性禁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突破性在于: 第一,权利义务法定化:将"平等融资权"转化为可诉的民事权利,企业可直接依据法律主张服务合同无效、费用抵扣本金;第二,责任追究体系化:实现民事赔偿、行政惩戒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形成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立体约束; 第三,司法适用明确化:为法院审查"服务是否实质提供"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压缩"形式化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
    05、协同治理机制建构——监管、司法与市场的联动路径
    法律的实施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有效性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执法效能、司法系统的裁判公信力以及市场主体的合规文化的三元互动,这种结构性耦合正是现代法治实施机制的核心特征。
    (一)监管层面:细化标准与强化惩戒

  11. 明确"实质性服务"认定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服务报告(结合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服务过程记录(如会议纪要、企业签收凭证)""独立于贷款流程的服务成果(如融资方案设计)",三者缺一即认定为违规收费。
    2.建立"乱收费黑名单"制度:联合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对列入名单的机构采取限制措施(如暂停新业务审批、禁止参与政府项目融资),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名单及典型案例。
    3.提高惩戒力度: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罚款上限从"违法所得1倍"提高至"2-5倍";对国有银行总部主导的系统性乱收费,追究管理层责任。
    (二)司法层面:统一裁判与强化审查

  12. 强化格式条款司法审查: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要求银行对"附加服务条款"履行"单独标注+口头说明"义务(如明确提示"收费与贷款的关联性"),未履行则认定条款无效。如服务费远超市场标准、违约责任单方加重等,可主张合同订立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符合显失公平要件。 若合同履行需附加不合理条件,导致民营企业成本激增,可主张该条款违背法律精神,进而援引《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或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请求调整或无效。通过以上路径,可基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论证合同无效的正当性。

  13. 发布专项指导性案例:针对"息转费认定""砍头息抵扣""服务合同效力"等问题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实质性服务""关联交易"等核心概念的裁判尺度。

  14. 技术赋能监管监测:推行"融资成本可视化"监管模式,要求金融机构通过API接口实时传输收费数据,建立全国性非利息成本监测平台,实现违规行为的动态预警。
    (三)市场层面:推动自律与企业维权

  15. 强化行业自律:由银行业协会制定《涉企收费自律公约》,要求金融机构在官网显著位置公开服务价目表与服务内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16. 民营企业维权指引: 签约前审慎审查合同条款,要求银行书面说明服务内容、标准及与贷款的关联性,留存"不签服务合同则不放贷"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 履约中对未提供的服务(如未收到专业报告)留存书面记录(如未签收凭证); 纠纷时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主张服务合同无效,结合《民法典》《九民纪要》要求费用抵扣本金。

  17.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针对国有银行系统性乱收费行为,允许民营企业通过集体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扩大索赔规模,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持续震慑。
    结论
    金融机构通过合同设计隐蔽违规,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因形式化审查难以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形成威慑,加之政策与旧法对民企融资隐性成本约束不足,导致昆濮商贸类似的民营企业深陷"形式合法、实质不公"的融资困境,《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实现了从政策倡导到法律强制的制度跃升。我们相信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入实施,民营企业融资权益保护将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文章附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2025年施行。

  20.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1. 《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22.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8号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6.30裁判,中国裁判文书网)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1号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10.29 裁判,中国裁判文书网)·1·
    (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6号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12.17中国裁判文书网 )
    (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004号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7.21 裁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 )
    (5)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47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与中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01.17 裁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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