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其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破产程序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特别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三种法定程序。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时效制度在破产程序下如何适用,特别是时效中断问题对管理人履职中债权确认、债务清收等法律问题研判均产生影响。笔者就此浅谈认知,借以抛砖引玉。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和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触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虽然《民法总则》的施行使得《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条款失效,但纵观新旧“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内容一脉相承,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间全部归零,待法定条件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的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在当事人申请破产时即产生中断,与法院是否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并无直接的关系,但因此对债权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结果,第一种,法院裁定受理前当事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多数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则不发生中断的效力;第二种,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或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的,多数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应当自不受理或驳回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第三种,法院裁定受理,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中断状态直至破产程序终结。
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十三条中申请破产当事人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因而,不论三主体中任意一方申请破产,债权人诉讼时效均中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需根据主体区分不同情况,申报破产行为如系债权人所为,因其积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应适用于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而其他债权人应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为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如申请破产行为系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所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均应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为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
三、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条将债务人诉讼时效问题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了例外规定,其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消极放弃债权的行为,保护债务人财产,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特别法将优先于《民法总则》,亦将优先于《民法典》的适用。
四、破产程序对保证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一)保证人诉讼时效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不论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还是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并不受到破产程序的影响,仍然按照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执行。
(二)破产程序加速一般保证责任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无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对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特殊的六个月保证宽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此条系对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在破产程序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期间已过情形下对债权人给予保证期间宽限期的规定。
当诉讼时效遇到破产程序
作者:刘江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是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其目的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