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能源矿产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能源矿产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是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核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企业实现对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一致,即从源头最大化的消除企业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质量决定了能源矿产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
01、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管理和控制。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经济及生产活动的管理机关,按照“管理生产同时管理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经济和生产工作中,同时也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订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依法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
02、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识别
能源矿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除导致企业的安全隐患外,相应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诸如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因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识别能源矿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本文作出如下总结。
1.原材料采购
风险行为:矿产能源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向第三方购买试剂。在各种试剂入场检验时,企业仅根据其是否有合格证来判断质量是否合格,该方法过于简单,易给不良商家可乘之机。
法律责任:矿产能源类企业的施工作业过程涉及到多种原材料,以及大量的消耗材料。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试剂进入本单位生产环节,最终可能导致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亦或发生安全事故,给本单位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原料的采购部门要严格把控好进货渠道,在试剂入场时,不能仅根据其是否有合格证来判断质量是否满足生产需求,还应做一系列相关技术检验,并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市场调研方式了解其商业信誉,以达到排除不合格商家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2.日常设备维护检测
风险行为:
(1)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法律风险;(2)应该淘汰的工艺、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淘汰的法律风险;(3)设备低价中标,部分性能无法匹配日常生产的法律风险。
法律责任: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或将本该淘汰的设备仍放置在生产线上予以使用,或在招投标过程中仅考虑设备价格未将性能作为中标的确定性因素致使部分性能缺失,上述行为将直接影响生产的进度及质量,亦或导致由设备失效所引发的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在企业运营良好、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按照设计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在设备引进过程中避免引进可靠性低、寿命短、故障多、可修复性差、维修费用高的产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企业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3.上岗人员安全技能
风险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未及时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对现场操作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亦或者某些岗位需要员工持相关技术证件上岗的,未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法律责任: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技术质量把关不严,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遭受索赔,造成严重的企业经济损失。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本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
(1)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作专门管理,严格审查资格证书的真假并按照到期时间的顺序做好台帐,以防其资格证书到期后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进行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3)应对现场操作工、技术员、安全员定期加以专业知识培训;或者每当实行新标准的时候,及时根据新标准对现场操作工、技术员、安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应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考试,考试成绩纳入考核范围,以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安全生产操作流程
风险行为:矿产能源类企业在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时,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未对应该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责任: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和使用将导致设备运行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为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熟悉国家相关规定,掌握哪些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时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危化产品存储
风险行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矿产能源类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如原油、天然气等均属危险化学品名录范畴。此类企业在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包装、储存。
法律责任:矿产能源类企业生产所需的大量原材料均属危化品,若存储或使用不当将直接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关行政机关还将对本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
矿产能源类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进行严格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2)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3)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4)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5)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6)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7)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6.生产环保合规
风险行为:矿产能源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产生诸如硫化物、氮化物、工业废水等大量污染物,如未能采取环保措施有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排放,将导致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的污染。
法律责任: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将直接有损企业形象和商誉;相关行政机关有权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还将对本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防范建议: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排放污染物;(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4)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5)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排放污染物;(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7.日常监管不到位
风险行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企业存在现场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生产行为,由于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受损和人员伤亡。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现场如未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8.资质审查不严格
风险行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后期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法律责任:
(1)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处以罚款,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无施工资质的挂靠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工程,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等诸多问题,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并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防范建议:严把招标关,在项目招投标时,严格审查投标人建设资质、业绩,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在《施工合同中》严格约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可以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条款。定期对施工提交的资料、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9.及时上报是关键
风险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援或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惨重。
法律责任:
(1)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负责人需及时上报,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或者漏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3)发生安全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防范建议: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能源矿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合规(上)
作者:杨景媛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推进能源矿产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