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宁波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十问十答 01、2月9日后所有企业都可以复工吗?如何复工? 02、员工在2月1日到9日期间工作的,企业该如何支付工资? 03、企业对来自重大疫情地区的员工该如何解决延期复工问题?
十问十答
01、2月9日后所有企业都可以复工吗?如何复工?
02、员工在2月1日到9日期间工作的,企业该如何支付工资?
03、企业对来自重大疫情地区的员工该如何解决延期复工问题?
04、员工因隔离治疗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吗?
05、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员工在迟延复工期间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06、企业在政府规定期间内不得复工,租金怎么办?银行贷款利息怎么办?
07、由于疫情,无法按期组织生产,货物交付延期,企业该怎么办,如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呢?
08、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如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无法入住,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吗?
09、企业原根据生产进度安排,签订合同采购物料,现因疫情导致产能下降、无法开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10、如企业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疫情原因导致不能行使相关权利的,该如何救济?
提问 2月9日后所有企业都可以复工吗?
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企业复工的分类管理,实行“一企一策”。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对全市企业划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优先保障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涉及全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属地和市县两级部门协助落实防控措施后,优先保障复工。
第二类是提前开工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企业,在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报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即可复工,同步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类是连续生产企业。对这一类企业,要求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做好企业防疫工作方案,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属地也要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各项工作。
第四类是稳步复工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一般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对这一类企业,要求落实好“323”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并实施报备,稳步安排复工。如有疫情防控新的情况,按照国家、省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类是控制复工企业。这一类企业是指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卡拉OK厅、公共浴场、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典当、调剂、废旧金属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对于这些企业,要从严控制复工。

防疫工作方案必须含人员清单、交通、隔离、防护检测等。
详情见《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
网址链接:
http://www.nbhtz.gov.cn/art/2020/2/7/art_81952_9968189.html
提问 员工在2月1日到9日期间工作的,企业该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可安排调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较原春节假期延长3天。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颁布《浙江省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2月3日至9日的休假,比照国务院延长3天处理。
网址链接: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http://www.zj.gov.cn/art/2020/1/27/art_1554467_41858317.html?from=singlemessage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7/content_5472383.htm
提问 企业对来自重大疫情地区的员工该如何解决延期复工问题?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网址链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7_358328.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提问 员工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网址链接: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提问 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劳动者在迟延复工期间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如年假等)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提供劳动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宁波市区,最低工资2010元/月,生活费1608元/月。
网站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7_358328.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提问 6.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复工,租金怎么办?银行贷款利息怎么办?
《宁波出台十八条政策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中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3个月利息的优惠。
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网站链接:
《宁波出台十八条政策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http://coi.mofcom.gov.cn/article/y/gnxw/202002/20200202934123.shtml
提问 由于疫情,无法按期组织生产,货物交付延期怎么办,如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如涉及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也要优先考虑如合同中有无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如有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只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责,需要结合合同双方的意向、合同履行情况等,企业需进一步做好证据搜集及准备工作。

(图片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网站链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材料要求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256/2020/0130/1238885/content_1238885.htm
提问 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如房屋租赁合同等,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承租人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需起诉解除合同的情况,必须满足下列要件: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业内在规律,在消费欲望压制后,待疫情结束,将会出现报复式增长。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商铺租赁,双方可以约定在疫情期间减少租金,待营业额增长到一定程度,再提高相应租金,分享红利。
提问 企业原根据生产进度安排,签订合同采购物料,现因疫情导致产能下降、无法开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可抗力”的相关定义。参考此前我国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此次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免责,如因合同解除产生实际损失的,如出货方已采购或者做了相应的准备,则应根据公平原则做相应的分配,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在具体案件情况中,如“新冠肺炎”疫情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可能被认定构成“情势变更”,进而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和公平原则,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对合同进行必要变更或裁决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建议企业先履行通知义务、协商并搜集相关证据,双方均应努力将受疫情的损失降到最低。
提问 如企业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疫情原因导致不能行使相应权利的,该如何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或仲裁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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