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起案件,一本卷宗,经历、经验,所闻、所感都是律师生涯的片片拼图,优秀案例能涵养法治中国的根基,亦能擦亮社会文明的镜子,讲好律师故事,兹事体大,影响深远
清算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注册资本作为清算财产理应予以追收并处理。但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将注册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实践中很多企业股东出资均为认缴并非实缴,那么清算组在调查并处理企业清算案件过程中应如何处理股东未实缴出资之情形是诸多清算案件中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文笔者作者结合担任清算组工作的实际,从清算组调查被强制清算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行为性质入手进行分析,并分不同情形对此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同类型的相关事务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思路,进一步在程序公正和利益均衡保护的基础上提升强制清算的效率。
关键词:未实缴出资 强制清算 处理路径
01、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曾遇到一个案例,案件基本情况为2015年两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其中大股东持股80%,小股东持股20%,均为出资到位,公司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因未办理年检等原因目前工商登记显示为吊销状态,但公司对外并无债权人。因未及时开展自行清算,现小股东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清算将公司予以注销。对于本案,小股东的主要顾虑点在于其是否需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缴纳完毕。
02、股东在清算程序中须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往往不予支持,但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根据如下司法解释及文件理应实缴到位。
我国《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对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履行的职责部分要求清算组应“调查、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管理和处分公司财产,并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03、股东在清算程序中未缴出资之处理路径探析
司法实践中,启动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或者董事会应当限期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股东或董事会未能依法组织清算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此外,债权人未申请或无债权人时股东亦有权申请。由此可见,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是自行清算障碍出现时,公权力介入的程序设计与安排。
如前所述,在公司股东或董事会未能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均有权申请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在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处理案件后,清算组主要的清算工作有接管、财产调查、通知债权申报及审核等,清算组往往在被指定后的一至两个月左右即对公司的出资、基本的对外债务情况进行了调查且有了初步的定论,那么公司的负债及出资等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股东未实缴出资但有债权人的情况
若公司满足这种情况,原则上还需根据公司是否有清算财产作进一步的审查,若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的任何财产、任何财务账册等资料的,则公司实际上不存在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在公司有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清算组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下称“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第32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破产。
若公司经清产核资后接管到一定的清算财产,且清算财产已经足以偿还债权人债权但股东出资并未到位的,清算组是否需要提起追缴出资之诉?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也成为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对被强制清算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并非均持相同的意见,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理解,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履行职责说。
(1)持法定义务说者主要认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对被强制清算公司注册资本缴纳进行调查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进而认为清算组必须追回或者至少是必须启动追缴程序对股东欠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追缴,否则强制清算程序就不能终结,但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容易因案件具体案情而面临尴尬之境。若持法定义务说之观点,清算组理应提起追缴出资之诉,但鉴于有已知债权人且提起追缴出资之诉的费用需从清算财产中支取,若追缴出资之诉胜诉但执行不能时,导致公司财产贬损进而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2)持履行职责说者主要认为:清算组的职责之一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理,其中包含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情况。实践中清算组往往是通过公司的工商内档和银行流水等材料结合认定是否缴纳注册资本,若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清算组同样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函、起诉等方式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方能证明清算组履职到位,后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清算效率原则和利益均衡保护原则,清算效率原则强调的是清算案件需要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利益均衡原则则强调公司强制清算需要维护公司各方主体的利益,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若公司经清产核资后接管到清算财产,且清算财产已经足以偿还债权人债权但股东出资并未到位的,清算组可以不予追缴股东的出资,一方面目前公司财产已经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若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既会拖延清算程序,则债权人债权清偿的时间则相应会被延缓,而且若追缴出资之诉胜诉后但面临执行不能时,所支付的诉讼费等将作为清算费用予以支出,若因此导致债权人清偿财产减少无疑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若提起追缴出资之诉且胜诉的,公司财产已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股东出资到位后仍需重新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股东,不仅不利于清算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2.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且无债权人的情况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如果没有债权人且股东也并未实缴注册资本,而申请人为股东的情况下,清算组同样面临是否需要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的问题,若提起,则将面临追缴出资之诉的诉讼费用应由谁垫付的问题,若由管理人垫付的,管理人垫付并未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股东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虽然根据《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应视为清算财产,但鉴于无债权人,则应缴纳的出资实际上则可理解为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则上述债权作为剩余财产应向股东进行分配,该情形下,可能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归于消灭,无需实际分配即可终结清算程序。
此外,清算组经调查发现股东未实缴纳出资的,一般会先通过发函等方式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限期内缴纳出资,若限期内未缴纳而需提起追缴出资之诉的,还需征询另外股东的意愿,若另外股东自身也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一方面自然不会同意清算组追缴自身未实际缴纳出资,则出具声明的同时也放弃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出资责任,毕竟公司经清算程序不存在债权人的情况下,追缴出资后又向股东分配实际上不利于清算程序的效率和公平,且损失股东的部分权益。司法实践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且无债权人的情形”之裁判观点为清算组经向股东发函催缴注册资本及要求承担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之连带责任未果的,将发函情况告知清算企业各股东并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法院同意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申请清算企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案例为(2021)粤01强清9号、(2021)粤01强清54-2号等、(2019)粤0309强清2号。
04、结语
本文以被强制清算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行为性质为视角进行分析,并区分不同情形对此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提出应考虑我国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将清算组调查被强制清算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之行为定性为行使权利,将股东未缴纳出资产生的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作为清算资产,进而得出被强制清算的公司是否缴纳注册资本存疑和未缴纳出资的情形不构成清算组依法终结或完成强制清算程序的障碍。[2]
另在公司财产足以清偿清算费用和全部债务的前提下,清算组并非必须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出资,从而保障强制清算效率,提升强制清算便利性,体现《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清算效率原则和利益均衡保护原则,更好的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
注:
[1]《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周隆君:“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调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的行为如何定性?”,发布于新则公众号。
强制清算程序中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处理路径探析
作者:肖美来源:华商律师

编者按 一起案件,一本卷宗,经历、经验,所闻、所感都是律师生涯的片片拼图,优秀案例能涵养法治中国的根基,亦能擦亮社会文明的镜子,讲好律师故事,兹事体大,影响深远 清算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注册资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