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6日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副主任张勇、副主任宁吉喆就“经济社会发展与宏观调控”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根据何立峰现场答记着问,今年5月份和9月份将在北京分别举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以及金砖国家峰会,2017年“一带一路”战略将迎来关键性的进展。
3月6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部长高虎城在全国两会现场也对“一带一路”政策下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情况做了回答,重点强调了中非贸易和中美贸易的发展前景。
“一带一路”政策从规划期进入实效期2.0阶段。那么,“一带一路”政策到底会对境外投资带来哪些影响?律师又需要从中提供哪些法律服务?本文将以境外投资中最为常见的“对外直接投资”为出发点作简要分析。
一、境外投资相关概念介绍
1、境外投资
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
根据2016年12月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投资业务监管机制
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核准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备案制:除上述情形,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境外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投资方式:
1、建设类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即初始投资、改扩建项目的再投资;
2、对外直接投资(即权益类投资),如海外上市、收购、股权资产并购、参股、增资扩股;
3、贸易类投资,如开展国际贸易;
4、担保类投资,如境内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境外直接投资活动需要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具体来说,境内投资者需要按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的方式向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外汇局汇报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境内投资者汇报境外直接投资的路径为:
序号 | 境内投资者类型 | 报送部门 |
1 | 中央企业、单位 | 商务部 |
2 | 金融企业 | 外汇局 |
3 | 其他 | 当地商务部 |
注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 ||
注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汇局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或本领域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 | ||
注3: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表中所述渠道报送 | ||
五、“一带一路”政策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加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作为一带一路政策的依据性文件。
1、一带一路政策下的重点发展领域: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具体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贸易合作涉及的范围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边境口岸通关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等。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根据该政策,未来会扩大沿线国家双边本币互换、结算的范围和规模。推动亚洲债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共同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筹建,有关各方就建立上海合作组织融资机构开展磋商,加快丝路基金组建运营,深化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务实合作,以银团贷款、银行授信等方式开展多边金融合作。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鼓励在沿线国家使用所筹资金。
2、一带一路政策下的重点建设地域:
新疆: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深化与中亚、南亚、西亚等国家交流合作,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和文化科教中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宁夏: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
自由贸易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开放合作区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大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开放力度。加强上海、天津、宁波-舟山、广州、深圳、湛江、汕头、青岛、烟台、大连、福州、厦门、泉州、海口、三亚等沿海城市港口建设,强化上海、广州等国际枢纽机场功能。
3、一带一路政策实际成效统计:
2016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3个国家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主要流向新加坡、印尼、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
2017年,商务部指出要推动一批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落地,紧紧围绕着贸易投资、经贸合作下功夫,扩大贸易投资的规模;推动基础设施和产能合作的一批重大项目落地。
另外从资本市场的二级市场来看,根据最新数据显示,“一带一路”板块成为今年2月以来涨幅最大的几个板块之一,自开市以来一带一路板块的涨幅高达5%。板块成份股中包含的144家上市公司里,仅有10家公司的股价在这一区间中累计出现跌幅。具体个股如中钢国际、中国建筑、洲际油气、通源石油、开山股份、中国中车、烽火通信、中兴通讯、中矿资源等炙手可热。
“一带一路”概念股正成为投资新方向。
六、律师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具体服务内容
在境外投资业务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如下:
1、尽职调查
包括投资目的地国法律、投资政策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税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尽职调查,协助、协调对外投资涉及的反垄断申报和国家安全审查、外国投资审查,对投资、并购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
2、协助把控投资项目的整体及阶段性进展
设计交易结构和协助制定交易流程、时间表,协助投资方整体和阶段性地把控项目的进展;协调和协助管理境外当地的中介机构。
3、协助设立海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
对目标公司的投资环境,包括法律、政策、税收等多方面投资因素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协助设立并完善SPV组织架构及各项管理制度。
4、文件起草
对投资项目出具尽调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报告、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5、协助进行商业谈判
协助投资方就项目投资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协调、调解。
6、法律咨询等
就跨境投资涉及的税务、保险、劳工、合规、知识产权等专项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为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登记程序提供咨询;不同司法地区法律冲突的解决。
七、结语
随着世界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大,资本的国际交流将会变得更加密切和频繁,境外市场环境复杂,对投资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治环境、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税收征缴等基本政策制度等都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与了解,才能确保项目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实施,确保投资双方国家互利共赢。因此,跟随国家政策走向,“一带一路”下的境外投资法律服务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