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涉嫌一房两卖,公安局不予立案是否渎职失职

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概要: 某某于2013.7月在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满意名下购买2套房子,于2014.

案件概要:
某某于2013.7月在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满意名下购买2套房子,于2014.10月接到地税局的电话,说周满意有一房多卖的情况,经过我的多方面调查取证,发现我购买的2套房子都存在1房2卖的事实,并与另外2名业主相互核对了购房合同,确认是同一套房子,我于2015.3月到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经济侦大队报案,由一位姓林的警察接的案子,接案后林警官核对了我们业主4份购房合同,确认是1房2卖,林警官打电话联系了开发商周满意,周满意说是房子方向搞错了,说有房子给我们。1房不能2主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是公安局帮着开发商说话,说开发商有房子给你们就行了,要我们去找开发商解决,还说我们的情况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还解释说,如果开发商拿钱逃跑了,或者不给房子又不退钱,或答应在一定的期限退钱,却拖着不给才构成合同诈骗,于是我又去找了开发商周满意,对方答应在2015.5.7号退钱,约定时间到后我去找开发商退钱,但是对方至今都没有退一分钱给我,我在2015.5.26号又去公安局报案,但是公安局只打了一个电话给开发商周满意,要她退钱,并要我自己去找开发商,并没有立案,请问律师开发商周满意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并构成立案标准?如果是,刑期多少年,另外如果判刑我还能拿回我的房子或者房款吗?公安局不立安调查,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罪?我该找哪个部门督促公安局立案调查?
天地人律师刘昭辰解答:
你好!你的问题涉及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相关信息回复如下:
一、周满意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周满意在接到警察电话后,明确答复是搞错了,且可以另行提供房屋,而在你与他沟通后,周满意也答应退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周满意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了他也与其他购房者就同一房屋签订了其他购房合同的事实,使你基于错误认识与他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申请撤销该合同。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你的损失。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不存在失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 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判断,周满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且公安机关已经就你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并向你说明了不立案的原因,其已经履行了职责,所以不属于失职行为。若经后续调查,周满意确实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你有权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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