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上的著作权诉讼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制度创新,根据“网上案件网上审”的职能定位,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制度创新,根据“网上案件网上审”的职能定位,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实现便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共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为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9日成立)、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28日成立)。对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而言,通过互联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对于著作权维权尤其是批量维权更为有利。

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著作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以下著作权诉讼案件:
(一)地域:互联网法院所在市的辖区内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两个连结点,其中一连结点在互联网法院所在市的辖区内,则可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实施地还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还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级别: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提起上诉的,分别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案由: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忠铭的解读,首次发表在互联网上的作品发生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归属的争议时,可以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如果是先在其他地方发表、后被作者本人转发在网上的作品引发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这类作品的权属不因网络传播而改变,互联网特性并不突出,因此此类纠纷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在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侵权案件方面,没有要求相关作品必须是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对于没有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但在线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或邻接权被侵害时,权利人也可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如实体唱片公司线下出版的音乐又在互联网上传播后,某些音乐平台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所引发的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均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如何在互联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
(一)网上立案
1.原告起诉
原告须事先准备好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准备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已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杭州、北京互联网法院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证据等相关材料,提前扫描成电子版。在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完成注册与实名认证后填写身份信息、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确认无误后等待立案或诉前调解。
案件立案后,系统自动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应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在线交纳诉讼费用。如未按时交纳,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
2.被告应诉
诉讼平台系统收到起诉信息后自动向被告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诉讼平台网址。被告接到信息后即可网上应诉,登录诉讼平台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接收到的案件关联码,完成案件关联,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被告可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或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3.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在诉讼平台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法院向其发送案件信息和关联码,经关联后可加入诉讼平台参加在线诉讼。
(二)权利义务告知与文书送达
参照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做法,在诉讼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或语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相应页面确认电子地址。诉讼材料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以及绑定诉讼平台的手机号、电子邮箱、阿里旺旺、微信(统称为电子地址)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录后可在诉讼平台随时查看法律文书。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还可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
若被告未进行送达确认并关联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线下邮寄等形式完成送达,并送达关联码告知书要求其在线关联。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诉讼平台系统上无回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线下开庭审理。
(三)举证与质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的原告,须提供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以及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被告须对其相应的抗辩理由提供证据。证据均通过拍照或扫描等方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上传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若涉及到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后,系统跳转至质证环节,引导当事人庭前及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通过系统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四)网上庭审
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五)裁判与执行
庭审结束后审理法官可当庭宣判,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审理法官通过诉讼平台进行宣判。裁判文书将上传至诉讼平台并通过线下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寄送。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在线申请执行。

互联网法院审理著作权诉讼效果分析(以杭州为例)
(一)案件占比较大
互联网法院因其专业、高效、便捷的特点,如今成为较多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的首选。通过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视化分析可知,2017至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审理案件2091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655件(包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637件、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件、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件、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件),占比33.54%。


(二)审理时间更短
截至目前,杭州市内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一审案件在30天内审结的比例为18.57%,31-90天内审结的比例为47.1%,平均审理时间为89天,最长可达365天以上。而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在30天内审结的比例为37.79%,31-90天内审结的比例为53.4%,平均审理时间为65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裁判结果更有利
除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外,原告通过杭州市内法院起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被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有1375件,占比79.62%;被驳回起诉的有74件,占比4.28%;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有36件,占比2.08%。原告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被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有113件,占比96.58%;被驳回起诉的有2件,占比1.71%;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有0件,占比0%。



结论
综上所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成功、北京与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的背景下,“网上案件网上审”将逐渐成为适应当前司法环境的大势所趋。为此,著作权人更有必要未雨绸缪,积极了解互联网法院相关的审理规程,以便于遭受侵权后及时而快速地得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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