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何败诉?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公司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不受侵害,会与知悉商业秘密、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或者管理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时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否则需要赔付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公司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不受侵害,会与知悉商业秘密、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或者管理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时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否则需要赔付违约金。那为何员工离职后入职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公司,原公司起诉员工要求支付违约金却败诉了呢?
经典案例
甲于2018年7月2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甲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等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A公司又与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24个月;期间内甲不得与A公司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向甲支付经济补偿。如甲违反,应返还A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向A公司支付甲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违约金。
2020年7月27日,甲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后甲入职B公司。2020年8月5日,A公司向甲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认为甲现在所在公司与A公司存在业务重合,且存在竞争关系,要求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认为B公司与A公司之间产品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行业不同,根本不存在实际竞争关系。2020年11月13日,A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A公司,甲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对比两家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A公司实际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B公司主营业务是视频平台,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虽然B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A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A公司仅主张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无法律依据,且A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说明A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所以,甲无需返还A公司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风险提示
A公司主张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但A公司与B公司之间仅仅为登记的经营业务中存在重合,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重合,不能仅以登记业务重合就认定劳动者违反,否则会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另外,A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举例的企业并未涉及B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更不能主张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无权利要求甲返还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如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才能更好的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呢?我们建议:
1、公司应当避免与全体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判断员工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应不加区分与全部员工签署。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一般可以从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权限、经营管理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根据该员工在公司内能否接触到企业核心商业机密、技术来判断。
2、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约定应合法合规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同时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有一定地域限制,不可随意扩大地域范围。另公司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员工应当依法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各地方有所不同,上海地区一般为劳动者此前正常月工资的20%-50%。此外,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可以依据企业已支付的补偿金数额或者劳动者原工资水平进行约定,并可根据劳动者在新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进行调整。
3、竞业限制协议应约定清晰员工不得从事领域范围
由于员工对于竞业限制存在了解较少的情况,员工对于在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的能够辨别是不得入职的公司,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公司不能进行准确分辨,以致可能会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起双方争议。为避免公司的诉累,公司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清晰,并尽可能罗列公司认为的员工绝对不能入职的企业,避免出现上述A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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