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中一般保证人的“护身符”:先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间因业务往来难免会涉及担保行为。当企业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先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它如同一把“护身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不当追偿之苦。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间因业务往来难免会涉及担保行为。当企业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先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它如同一把“护身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不当追偿之苦。郧和律师为企业详细解读先诉抗辩权,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此权利。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
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抗辩权。它意味着,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
王某与辽宁某线缆有限公司、辽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3民终2444号
【案情简介】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以书面的合同书形式签订)达成买卖合同,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线缆及配件产品,供货期间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24日。
被告王某香、被告王某分别在案涉合同履行中的“对账单上”签名,留下了身份证号码,也写明“担保人”字样,并写明“2023年9月末前支付”,支付金额总共为81,821.5元。被告辽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货款2万元,剩余61,821.5元未能给付。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应当应该就案涉货款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王某以书面形式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又因双方并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装饰公司应当向线缆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王某应当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后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
故一审判决“确认王某香、王某共同作为上述货款及利息给付的一般保证人,但是同时确认王某香、王某依法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王某提出的其应当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先诉抗辩权的意义
(一)平衡各方利益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设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它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债权人绕过债务人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从而保护了一般保证人的利益。同时,它也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促使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秩序。
(二)维护社会诚信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可以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在没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与债务人合谋,故意不追究债务人的责任,而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这不仅对保证人不公平,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而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就增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难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如何行使先诉抗辩权?
1.明确保证方式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企业必须明确保证方式。只有在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人将丧失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积极主张权利
当债权人要求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企业应及时提出先诉抗辩权。企业不能因为担心得罪债权人而放弃这一权利。相反,企业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主张权利时,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以便留下证据。
3.保留相关证据
企业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与债权人沟通的记录、保证合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出现的诉讼中将起到关键作用。例如,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那么企业就可以据此主张先诉抗辩权成立。
四、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虽然先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经法院调查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保证人将丧失先诉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那么保证人也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被依法分配,保证人无法再通过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如果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那么保证人同样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如果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保证人将丧失这一权利。因此,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条款。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在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应该充分了解先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2.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明确保证方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盲目担保而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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