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条款自查——协商一致解除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实践中在经历了与员工斗智斗勇的数轮谈判终于达成合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HR往往会忽略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潜在风险,今天我们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

编者按
实践中在经历了与员工斗智斗勇的数轮谈判终于达成合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HR往往会忽略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潜在风险,今天我们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条款,写好这几条,HR就可以放心大胆的签字啦。
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企业最“优雅”的一种裁员方式。但在在签订协议的时候,HR往往容易掉以轻心,忽略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潜在风险,导致法律纠纷仍然找上门来。因此了解以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条款,可以在签订中减掉大部分的法律风险。
一、解除事由要明确,解除日期要写明
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一致同意。只有这样,解约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即使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协议签订之日立即解除,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因为该日期不仅是员工工资、福利、奖金、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的最后支付日,同时也是员工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起仲裁一年时效的起算日,该日期还关系到员工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二、经济补偿计算好,交接完毕方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即我们常说的N。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通常企业在与员工进行解约谈判的时候,会将应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福利津贴、社会保险补偿(如有)、未休年休假补偿等一并计算为一揽子补偿费用,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也必须明确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补偿均包含哪几类费用。
仅简单的约定“企业向员工支付XX元的经济补偿”有可能被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而员工仍有权利要求企业另行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津贴、未休年休假补偿等其他费用。
虽然员工工资等各项报酬的计算截止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在员工完成工作交接之后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三、保密义务仍履行,保密资料需归还
即使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因协商一致而解除,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或双方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应继续履行。
虽然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有类似约定,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仍应强调员工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要求员工在工作交接时归还从企业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及相关资料。
如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还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也应明确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
四、法律规范要告知,权利主张应放弃
企业与员工协商解约的时候,应该明确告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在与员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应写明员工签署协议是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特别是当企业与员工协商的补偿金额与员工实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其他各项补偿之和存在差距时。
为了避免员工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反悔,又向企业提起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相关的争议仲裁或诉讼,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员工不再向企业主张因原劳动合同,或双方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任何民事权利。
在做到以上几点之后HR就可以放心的和劳动者签解约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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