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基础性国家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交付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对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规定了相关质量控制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是一部规定配合比设计方法的应用技术规程,适用于常规普通混凝土、高强混凝土、抗渗混凝土、抗冻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和泵送混凝土等。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涵盖方面:
原材料质量:包括水泥、骨料(砂石)、水、掺合料以及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配合比设计:应符合设计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要求。
生产工艺:确保搅拌均匀,满足工作性能要求。
出厂检验与验收:必须提供完整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的频率和批次进行复验。
运输与浇筑过程中的质量保持:保证混凝土从出厂到施工现场浇筑完成期间的工作性和稳定性。
常 见 行 政 处 罚 理 由
1、因抽样产品不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而被行政处罚。
参 考案 例
01、赣市市监稽二处罚〔2023〕17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赣州市赣县区XX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时,发现,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该公司未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设计强度等级:C15)生产商品混凝土共计622.6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235019.04元,违法所得31130元。
责令该司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给予该司以下行政处罚:1、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混凝土行为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67360.73元,没收违法所得15650元;2、对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117509.52元,没收违法所得3113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1650.25元。
02、洪市监稽一处罚〔2021〕1002号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1日,依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预拌混凝土和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洪市监字〔2021〕82号),抽检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商品砼(混凝土)过程中,为降低设计配合比验证及混凝土生产成本,未按《砼开盘鉴定证明》中法定的成分组织生产,进行成分造假,擅自掺入矿粉替代了部分水泥的行为属于掺杂掺假行为。最终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因“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并拟顶格处罚三万元;2.生产销售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作出182125.14元的罚没处罚;3.在生产销售的商品砼中掺杂掺假,作出罚没款33550803.88元的行政处罚。
2、因抽样产品不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而被行政处罚
参 考案 例
01、赣市市监稽二处罚〔2023〕19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XX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抽样产品检测项目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28天)不符合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要求。该批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共生产208立方米,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2971.2元,违法所得4160元。给予该司以下行政处罚: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混凝土行为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82971.2元,2、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7131.2元。
02、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23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抽查北京XX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商品预拌混凝土,发现石粉含量、泥块含量不符合C30-C55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要求,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3.1条“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125000.00元的罚款处罚。
3、因抽样产品不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14902)标准而被行政处罚
参 考案 例
01、赣市市监稽二处罚〔2023〕18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混凝土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标准,并依据《江西省2022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对该司做如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6倍罚款59904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1184元,上缴国库。
02、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657号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北京XX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对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块进行检验,违反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第9.1.1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和第9.2.1条规定“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最终给予北京顺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处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合 规 建 议
由以上案例可见,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罚,大多依据文章开始的三个国家标准,针对以上被行政处罚的案例,笔者给出以下合规建议:
1、详细了解国家质量标准,定期抽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证据意识,妥善留存证据。预拌混凝土公司应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不同时期的质量检验,针对不同方面的质量标准,做好定期抽检,制作《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验收资料清单》等。同时,应妥善保存己方生产数据、与对方沟通证据、对方不按规定施工证据等,并将证据交由专人妥善保管。
2、在产品原材料的采购上严卡质量标准,做好原材料溯源登记,质量抽检等。应该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方可减少质量风险,同时也能降低成本。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经常出现两家以上混凝土公司同时供货的情况,此时,必须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的范围、部位、强度标准,尤其是交叉施工界面混凝土供货范围和强度等质量标准,如果是因为原料问题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在被市场监督部门抽检时,可以及时溯源。
预拌混凝土公司被行政处罚原因及防控建议
作者:康亚红来源:公司法探

预拌混凝土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基础性国家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