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版权登记后以著作权人身份对外进行诉讼和发送警告函侵害了署名权和复制权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四月,是充满诗意的季节,也是盛放的季节。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坤源衡泰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开展了“知识产权月”系列分享活动。

四月,是充满诗意的季节,也是盛放的季节。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坤源衡泰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开展了“知识产权月”系列分享活动。我们连续推出坤源衡泰2021年度知产典型案例及沙龙活动,聚焦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和前沿问题,庆祝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一 裁判要旨
1. 股东与他人共同创作的歌曲,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股东之间约定股东创作的歌曲属于公司的法人作品,该约定不得对抗合作作品的法律效力。
2. 公司将作品错误登记为法人作品并以权利人的名义对外进行诉讼和发送警告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 案件基本信息

三 案件基本事实
1.2019年7月22日,王某和某(重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创立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日签订《公司补充章程议案》。《补充议案》约定“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聘用完成的作品(配乐及填词或二者的组合)均属于公司作品、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申请、登记、转让、许可使用活动产生的收益均归属公司所有”。
2.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王某和田某陆续共同创作了《A》《B》《C》《D》《E》共五首音乐作品。
3.2020年4月,王某和田某共同组成组合参加节目录制,并在节目中演唱上述作品。
4.2020年8月6日,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5首歌曲进行版权登记,将公司登记为作者和著作权人。
5.2020年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重庆自贸区法院、重庆五中院陆续向王某、田某及某电视台娱乐频道、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标的八百余万元。
6.2020年11月,王某和田某委托本所律师,调查取证,梳理案情,并于2021年初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权属及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纠纷诉讼。
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诉王某、田某及某电视台娱乐频道、某公司的两个案件,因权属争议,裁定中止审理。
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裁判认定王某、田某系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决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9.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对该案一审判决及重庆五中院、重庆自贸区法院系列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已撤回对涉案歌曲的版权登记。
四 案件争议焦点
(一)如何判断法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一是作品创作过程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二是作品创作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三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时,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法人作品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故对法人作品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要件予以界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自然人创作作品为法人作品且由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约定,不能成为认定法人作品的依据。本案中,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其主持并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完成,故不能认定案涉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二)如何认定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归属?
涉案证据表明王某、田某具有共同创作涉案作品的主观意识并且二人均对涉案作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故王某、田某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二人依法原始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公司补充章程议案》并未明确约定王某与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的归属,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依据该议案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
涉案作品系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者未协商一致的,王某、田某任何一方不能行使转让、许可他人专有、出质涉案作品的权利,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二人同意转让或授权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使用涉案作品。
(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该公司将其登记为案涉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并复制了案涉作品,同时以案涉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对包括案涉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王某、田某在内的相关主体提起诉讼,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王某、田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同时公司的前述行为妨害了王某、田某作为著作权人对案涉作品的权利行使,故王某、田某要求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1. 关于停止侵害
王某、田某要求立即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撤回对案涉作品的版权登记以及立即向相关人民法院撤回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著作权登记仍属于持续状态,而王某、田某要求公司立即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撤回对案涉作品的版权登记属于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制止,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关于王某、田某要求公司立即撤回相关起诉的请求,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涉及到受理法院是否予以准许的问题,故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判决要求公司立即撤回相关起诉。
2. 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于著作权中人身权被侵害的情形,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作为自然人的著作权人精神利益受损,或者作为法人的著作权人的商誉受损的情形。
本案中,公司侵害了王某、田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属于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侵犯,故王某、田某要求公司在《法治日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 关于赔偿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艺术价值、商业价值以及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性质、范围、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公司的侵权行为对王某、田某使用案涉作品的妨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田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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