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签3年”,到期未另外续签书面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 单位咨询 ” 用人单位已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到期自动续签,故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另外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 单位咨询 ”
用人单位已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到期自动续签,故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另外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 法律规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故综上,“约定顺延”可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顺延,均应视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案例展示 ”
肖波与宿迁市湖滨新区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2020)苏1311民416号):
对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聘用合同书》中约定,聘用合同期满继续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聘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回复 ”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在前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续签三年,可以认为履行了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不应当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同时,律师建议单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及时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时与劳动者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免讼累。
此外,需要特别提示贵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
另外,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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