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新规出台行业扩容在即

来源:君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银监会表示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出台和银监会的表态受到普遍的欢迎。
1、拓展各类资本进入租赁途径:《管理办法》降低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2、产融结合将成为新高点: 金融租赁要发展,产融结合是一条必经之路。我国是设备制造业大国,金融租赁作为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桥梁,能够有力地助推我国制造业“走出去”。金融租赁专业化有利于大型制造类企业构建产融结合的金融平台。更多的国内制造企业投入金融租赁领域,可以实现为国内外的客户提供从普通租赁到金融租赁的综合金融服务,有利于推动产业金融服务平台的构建,将有力地推动产融结合的进程,实现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3、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分析人士认为融资渠道的畅通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地发挥金融租赁助力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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