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二):出资含义、法律效果及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次 2.出资 (1)出资的含义 (2)出资的法律效果 (3)出资及股东资格确认 2.

本节目次
2.出资
(1)出资的含义
(2)出资的法律效果
(3)出资及股东资格确认
2.出资
(1)出资的含义
出资,是指出资人,一般是发起人,为获得股东资格,向公司认缴(购)及交付用于出资财产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出资至少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出资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签订认缴或认购股份。这一阶段,出资人同意投入一定金额财产从而获得股东资格和相应股权,其他出资人或者公司表示同意。由于认缴或认购股份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认缴或认购股份行为的成立、形式、效力、履行等,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还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范。
第二,出资人按照出资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记载,并依约定的时间,将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属转移给公司,以完成其认缴或认购股份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出资的法律效果
出资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为认缴(购)与实际缴付阶段,相应地,其法律效果也各不相同。此外,本节仅概括性的进行归纳,本书将在本章的第二节“出资规范”、第三节“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部分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第一,认缴或认购股份产生如下法律效果:①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的法律效果是: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始有资格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增资优先认缴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指股东已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和实缴期限未至的出资。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有:发起人负有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才具备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后,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公司解散时,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如果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股份后,即负有一次性缴足股款或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发起人须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和验资制度;发起人、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即应缴足出资或股款,不得分期缴纳;发起人完成出资、募资并验资之后,应按时召开创立大会,审议筹办情况、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随后,董事会应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认缴并实缴的股款或者出资中,在会计上记人“股本”科目的金额,即为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
第二,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名下。换言之,股东用于实缴出资的各种财产或财产权利成为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某些股东权利只有在实缴出资后才能享有。
(3)出资及股东资格确认
出资的实质是出资人同意或实际向公司转移财产权而获取公司股权(份)。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以财产权利交换股东资格的合意,不构成出资,因此,出资时取得股东资格及权利的前提。实践中,如何识别向公司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出资,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及股权,是审判中的常见问题。在本书的第二章对于股东资格及权利的取得有详细的论述,请参阅之。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王军 著:《中国公司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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