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超团队无罪化案件选编:一起强奸罪案的有效辩护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在法律世界中,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场挑战,刑事律师团队经常承担着保护被告权利、捍卫公正原则的重任。

引 言
在法律世界中,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场挑战,刑事律师团队经常承担着保护被告权利、捍卫公正原则的重任。本团队《无罪化处理案例选编》将记录下本团队在多年来为当事人辩护过程中的经验与智慧,这些案例不仅是捍卫正义的见证,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定信念。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希望与广大法律从业者分享我们的奋斗,共同探讨正义之路上的挑战与胜利。
一、案情概述
某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在朋友的邀约下,在某市A区某餐馆喝酒聚餐。在聚餐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多次与被告人李某饮酒互动,并做出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后被告人李某邀请被害人赵某饭后和李某、张某“一起回家”,并许诺事后为其购买礼物,赵某对此表示同意。次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先行将饮酒后的被害人赵某带至某市A区某酒店房间,二人在房内发生了性行为。十分钟后被告人李某也来到房间,试图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行为,但因“报酬”问题导致李某不悦并离开房间。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再次发生了性行为。
2时许,被害人赵某借故离开酒店并报警。4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李某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张某对与赵某发生性行为一事供认不讳,李某称因自身问题,未能与赵某发生性行为,但二人均否认发生性行为系违背了赵某的意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x.xmg/100ml。
10日,被告人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次月15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及其他多名女子,在某市A区某餐馆就餐、饮酒。其间,赵某醉酒,意识不清、控制能力减弱。次日0时许,张某预订酒店,伙同李某,通过控制赵某的包以及哄骗等方式,将赵某带至A区某酒店,假意为其开房、让其休息。在酒店房间,张某使用暴力、违背赵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李某试图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但因自身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2时许,赵某借故离开酒店并报警。4时许,经警察电话通知,张某、李某自行到达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团队主要工作
本案指控事实属于典型的“醉酒型强奸罪”,对于“醉酒型强奸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第二,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使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反抗,或利用了被害人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第三,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妇女意志。
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会见、阅卷、现场走访等多项工作,发现本案存在多处重大疑点,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极可能属于无罪案件。辩护团队开展的详细工作如下。
(一)及时介入,通过会见与阅卷发现多处本案指控证据中存在的明显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1.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虽然公诉机关未指控李某确实发生了性行为,但是在赵某的被害人陈述中,却明确称自己遭到了二人轮奸,与在案诸多证据相互矛盾。
(1)根据李某的稳定供述,其在试图发生性行为时,由于与被告人未谈妥“报酬”,而自动放弃了行为;
(2)根据DNA 鉴定报告,未在现场床单、避孕套等提取物中发现李某的DNA,现有证据中除被害人陈述外,均无法证明李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存在暴力、胁迫赵某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陈述自己遭受了扇耳光、按住手脚等强制行为,在被侵害时存在呼救、反抗,并且由于手机被被告人控制而无法及时报警。然而,该陈述依然与在案诸多证据相互矛盾。
(1)在案发后的身体检查中,赵某、李某、张某身体均无明显外伤,被害人的下体也不存在相关损伤和撕裂情况;
(2)根据案发当晚入住在案发房间隔壁房间的房客陈述,入住房客均“未听到异常的声音或者呼救声”;
(3)案发时间段内,赵某手机有正常上网产生的流量数据。
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违反了赵某的意志
强奸罪构成要件中“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不能只从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点和被害人可能带有虚构夸张色彩的陈述出发,而更应全面考虑案发前后男女关系状态和被害人的各种举措。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李某与赵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赵某的意志,也无法证明赵某因为饮酒陷入了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
(1)在就餐时,多名证人及被告人皆证明赵某主动与李某进行肢体接触,存在贴脸等亲密行为;
(2)街道、酒店监控显示,在从餐厅前往酒店房间的路上,赵某意识清醒,能够独立行走,自主进入酒店房间内,并继续保持了搂抱等亲密行为;
(3)事发前后赵某曾多次向被告人表示讨要“礼物”或“报酬”,不能排除其系“事前事中同意,事后反悔”的可能性。
(二)分析研判,指出公诉机关另一立足点也即“被害人是当时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不能成立
1.通过大量检索生物科学领域文献,指出赵某当时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并不当然导致其失去意识,再结合多名证人在饭局上对饮酒经过的描述,结合赵某手机数据包恢复,可以反映其具备相当成熟的饮酒经验,对于自己的酒量与意识状态能够有稳定的控制力;
2.结合前期工作中发现的本案证据疑点,将本案的整个案发过程一分为三,也即饭店、途中车上、酒店三个场景,再对三个场景中关联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情况进一步梳理,再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笔录内容详细比对后,向公诉机关指出明显被告人的言辞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程度更高,更具有真实性与可信度,并且能够得出互相印证的结论,也即赵某当时并未陷入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
(三)程序正义,配合无罪辩护主线,据理力争
辩护团队在庭审中提出,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也能反映办案程序存在问题,进而影响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例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但是本案公安机关在出具对赵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的委托书时,所记载的时间反映当时并未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剑走偏锋,成功调取到对辩方有利的重要证据
经过多次庭审,审方听取辩方意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明显存在疑问,但鉴于司法实践惯性与压力也不敢直接完全否决,对于本案的定性控辩双方形成僵局。律师结合庭审对证据及事实层面的争议,继续开展庭外工作,打破传统强奸案中单方取证的定势,提交并申请调取了多份被告方证据材料。
1.辩护团队根据调查,提交了涉案酒店相关的入住评价,并亲赴案发现场测试酒店隔音分贝情况,发现涉案酒店房间隔音效果差,如果存在呼救声那么更不应存在其他房客未听到的情况。
2.通过申请调取被害人手机电子数据,可以发现案发时段内,其手机有大量流量使用记录,并不存在无法使用无法报警的情况。上述情况与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进一步证明赵某存在虚假陈述。
3.在法官心证摇摆之际,辩护团队成功申请调取到了赵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可以发现,其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段多次向不是自己男朋友的多名异性发送淫秽图片或暧昧的语言,同时存在多条以索要奢侈品作为发生性关系的对价的聊天记录。
4.申请被害人出庭对质,经过两次庭审,辩护人指出被害人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被害人出庭对质,并获得准许。庭审中,被害人当庭陈述经交叉询问及对质后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
(五)一锤定音,重回庭审主线,发表关键质证意见
在案件审理尾声,辩护团队利用庭外工作带来的巨大优势,再次着眼到本案卷宗证据本身,发表关键质证意见:根据在案现场勘查记录,结合在案言辞证据,赵某在进入房间后是在房间里侧自愿更换了拖鞋,并且其在房间内一直处于靠近门的位置却未尝试脱逃,不能排除本案中并没有任何“强迫”情形存在的合理怀疑。
综合上述情况,辩护团队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与赵某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赵某的意志,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赵某陷入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此外,李某与赵某的言辞证据存在矛盾,而李某的供述能够与张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一一对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四、案件审理结果
本案第四次开庭宣判前15分钟,公诉机关电话通知辩护人,决定撤回起诉。
本案在提起公诉后一共经历了三次开庭,因辩护团队坚持无罪辩护并指出多处疑点,法院一直未作出最终判决。次年3月,当事人被羁押近一年后,迎来了第四次开庭宣判。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决定撤回起诉。
经法院审查,于次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律师后语
在律师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帮助工作中,无罪辩护可以说是其中最为艰难的一项工作,是对律师专业知识、良知、责任心、勇气和信心的综合考验。就强奸罪而言,选择无罪辩护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是要熟练掌握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用构成要件引导辩护思路。强奸案件核心在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实践中,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妇女主观上可能是自愿、非自愿、半推半就(有争议)、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反悔(自愿),除妇女主观上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况下,均存在争取无罪辩护的空间。要提升辩护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就必须牢牢围绕“违背妇女意愿”这一关键点开展辩护工作。
二是要深入分析在案的全部证据,让证据成为辩护的强大依据。强奸案件属于高发、重型犯罪,在证据方面,却很大程度依赖于行为人与被害妇女的口供。辩护的要点在证据,刑事案件最注重证据。要发现、拓展强奸案件的辩护空间,就必须不断来回审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尤其是深挖证据中的关键细节,抓住细节之间所暴露出的矛盾点,由此为突破口找到辩护的思路。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主要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但是辩护团队通过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发现被害人在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等关键点上与在案诸多客观证据都存在矛盾。并且,除了重视言辞证据、鉴定意见外,在强奸案中勘验、检查笔录也可能成为潜在辩护的切入点。辩护团队从三个案涉现场的流转分别进行客观举证,最后再列出影响法官心证的品格证据举证逐层递进,构建起一块具有缜密逻辑与系统化的展板。
三是写好严谨细致的书面材料,让辩护词成为辩护的重要载体。在代理本案后,辩护团队始终坚持不懈地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提交包括不限于“不予批捕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材料,既向办案机关传达无罪辩护的坚定信念,也是给委托人所做的我们工作的见证。其中最为重要的可以说就是向法庭所提交的辩护词。辩护词是庭审中对辩护团队的质证、举证意见进行的总结和升华,是对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进行的系统梳理和集中展示,是说服、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主要手段。辩护词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论述,本案最终的无罪化处理结果正是呈现了辩护词的价值所在。
最后,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本案历经近一年时间和四次庭审,案件不到最后一刻永远也不能放弃,因为我们办理的不是单纯的案件,而是可能是别人的一生。穷尽一切合法的手段,竭尽一切可能的机会,当事人的事无小事,刑事案件无小案,这也是我们一直坚持贯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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