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版权黑洞的成因与突破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公布,随即发现照片被一家叫做视觉中国的商业维权公司打上了版权标签,于是引发网络上汹涌的指责之声,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其全面彻底整改,视觉中国的股价也应声

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公布,随即发现照片被一家叫做视觉中国的商业维权公司打上了版权标签,于是引发网络上汹涌的指责之声,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其全面彻底整改,视觉中国的股价也应声大跌。
对此视觉中国的创始人柴继军给出了解释,说“黑洞”照片属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组织,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该图片根据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视觉中国还真的没什么过错,说白了他也是在帮着黑洞照片的所有权人Event Horizon Telescope组织在做维权和授权相关的工作而已。
一、饱受争议的商业模式
但为什么是法律上站得住脚的业务,却引来了网上一片的责怪之声,这其中第一个原因就是视觉中国这类商业维权机构所采用的商业维权手法让公众很难接受,他们的图片在网上四处扩散,很多不知底细的机构或者个人就开始使用,而视觉中国又开发了侵权的检索系统,可以非常精准的发现到底谁用了这些照片,然后就开始通过律师函、邮件等开出价格,同时告知使用的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和解就要面临诉讼风险,这种操作手法有点类似于“钓鱼执法”,被维权的对象很显然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除了情感方面的因素以外,接到律师函的公司在跟维权机构的沟通过程当中,也要耗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双方在对著作权权属的理解、著作权的商业价值等问题上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弄到最后可能会对簿公堂,可以想见为了几张照片到法院去打官司,最终要浪费多少人力物力。
商业维权第二个饱受质疑的关键点在于版权的权利瑕疵,不少商业维权机构的图片、字体、音乐等作品本身就存在权利瑕疵,例如视觉中国被网信办约谈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对国旗国徽图片提出版权诉求,其他一些机构更加过分,笔者服务的客户就曾经碰到一家图片公司发函要求我们对使用了一张明代的名家画作翻拍照片而付费,这种根本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的图片也拿出来维权,无非是想通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不了解而试图浑水摸鱼。
司法实践中,图片公司因为自身权利瑕疵而败诉的案例也不是没有,最高院就曾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华盖公司、盖帝公司作为专业的图像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由于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亦无不当”,从而驳回了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业维权被广泛指责的第三个主要原因在于收费标准不统一,且总体偏高。商业性维权机构毕竟不同于权利人直接维权,盈利性导向非常明显,拿到和解款或者赔偿款是第一要务,还记得当时我担任法律顾问的某大型电商平台,他们的官方微博当中用到了几张图片,被图片公司索赔开价是每张 1 万元,这个价格是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曾看到这么高的判赔金额,但是公司当时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以及需要投入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还是跟对方进行了和解,但说实话,这种和解但有很大的意义上的无奈与妥协的成分,并不是我们通常想看到的“和气生财”。
另一种更加让图片使用者无法拒绝维权公司高报价的做法是,维权公司针对使用者的app等核心业务太平台进行投诉,例如笔者作为顾问律师的某时尚穿搭app,被图片公司投诉到appstore,说其中某个图片侵权,结果苹果公司将我们的整个app都下架了,对于这种结果公司当然一天都不能忍受,只能支付了十几万的授权许可费用,才算让自己的app重新回到应用市场上来,这种维权手法远比诉讼更有威慑力。
二、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我本人早年也代理过音著协进行背景音乐的维权,那个时候多数酒店、商场、演唱会都没有版权意识,认为使用别人的歌曲是再自然不过的一件事情,所以当我们跟他们联系说要收费的时候,他们往往表现出诧异甚至是愤怒的情绪。一晃快10 年过去了,现在已经几乎不再有这种问题,越来越多的商业机构已经开始主动找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我想这里面就有音著协这种集体管理组织早期进行商业维权的贡献,除了音著协这种半官方的机构以外,另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就是视觉中国一类的商业维权机构。
知识产权本身属于一种非常专业的领域,维权的技术含量相对比较高,流程也比较复杂,再考虑到司法实践当中判赔的金额一直不高,如果把这个过程直接交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恐怕很多人会选择放弃,这个时候商业维权机构就显得弥足珍贵了,所以无论如何,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和商业维权机构在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前庭长孔祥俊在“以创新的思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新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一文中所言:“要辩证地看待知识产权维权的商业化,尝试以商业维权行为是否合乎特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合目的性)、是否有利于激发知识产权的正能量和正价值为标准,判断商业维权的正当性,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不正当或者过度的商业维权。”
三、版权“黑洞”的根本成因与突破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网络上使用图片等智力成果的人和机构,还是致力于这些成果商业转化的维权机构,双方之间的分歧更多的是限于实践操作层面,在最根本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和使用上,双方的立场反倒是一致的:使用者更加希望看到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稀缺的商业资源能够更高效的投入利用和轮转,而维权方也当然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因为知识产权的高效使用就意味着收益。
维权机构和使用者之间之所以矛盾升级,除了我们前面说的维权机构存在“钓鱼维权”、“权利瑕疵”、“漫天要价”等表象问题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是工业时代的产物,“先授权后使用”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机制在工业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慢、授权渠道单一的背景下是能够顺利运行的。
而一旦来到网络时代,智力成果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价值就会大大贬损,就好像黑洞的照片,在被第一时间发表到网上之后,商业价值一定是在最初的几天里能够最大程度的释放,而这个时候还要求所有的使用者先获得授权才能够使用,无疑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成本,而那些商业维权机构,也正是借助这项制度给使用者“预设”的侵权人角色,给使用方施压来获得收益,所以我觉症结就在于知识产权制度跟网络时代之间的脱节,造成了知识产权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出现严重不平衡。
我们期待着接下来的知识产权法做出突破性的调整吧,有人说“先授权后使用“已经延用了这么多年不可能说改就改,当然这需要时间,但必须看到这个大的经济背景和诉求,否则维权机构和知识产权使用者的矛盾很难有效缓解。
互联网是生产力,法律作为生产关系,不能拒绝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一点我们在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候背的最熟的一条社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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