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能够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吗?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往往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也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少案例中,律师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公司审计报告作为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据,那么是否审计就一定能够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给出了明确的审计报告认定规则。



  1. 仅能反映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走向情况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案例索引: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27号;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 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采信。
    案例索引: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虽可以证明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时公司的出资等客观情况,虽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案例索引: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财务报表,无法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
    案例索引:
    案例索引: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没有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财产。
    案例索引: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318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6.公司与股东分别制作的相互吻合的审计报告,能够相互财产独立。
    案例索引: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569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转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因此,在实务中,并不是只要有审计报告就可以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要提交符合最高院的认定规则的审计报告才能达到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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