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亲密”交流,大律师学院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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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说英国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英国出庭律师(Barrister)职业共同体的标志。 位于伦敦的大律师学院是一种半教育半行会性质的组织,起到培训、联络大律师的作用。

今天我们来说说英国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英国出庭律师(Barrister)职业共同体的标志。
位于伦敦的大律师学院是一种半教育半行会性质的组织,起到培训、联络大律师的作用。大律师学院位于伦敦核心区,闹中取静,位置近于皇家司法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各著名大律师事务所(Chamber),远于最高法院(UK Supreme Court)和律师事务所(Law Firm)。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每一位大律师都必须隶属于某一个大律师学院,从这里接受职业训练(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并获得大律师执业资格,即所谓的Called to the Bar。大律师学院也配有图书馆、餐厅、教堂以及住宿功能,内部陈设与牛津剑桥颇为相似。
大律师学院的成员并非只限于大律师(Barrister),如果我们走近大律师学院的大门,其侧面的墙上会挂着列有部分会员姓名的白色牌子,其中有不少法官。
这是因为英国的法官来源于大律师团体。那么当某位大律师成为了法官后,他不会被大律师学院除名;相反,他会以法官的名头继续成为该大律师学院的成员(Bencher),在Common Room里与其他大律师成员继续交流活动。这种法官与大律师显于台面的亲密关系,在不少忌讳法官与律师过从甚密的法律国度,是比较奇特的——尤其是英国并没有因此而陷于司法腐败的境地,更使此事足以成为一个有趣的话题。
大律师学院有四个,分别为The Honourable Society of Lincoln’s Inn(简称Lincoln’s Inn),The Honourable Society of the Inner Temple(简称Inner Temple),The Honourable Society of the Middle Temple(简称Middle Temple)和The Honourable Society of Gray’s Inn(简称Gray’s Inn)。
说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题外话,如果大家使用一些手机地图软件,会发现Inn被翻译成了“客栈”,这个翻译本身没错,可是在眼下的语境里,Gray’s Inn就被翻译成了“格雷客栈”,大家闲来可以一试。
这四家大律师学院的历史长度不一,最早的成立于14世纪,最晚的成立于16世纪。不过它们相互之间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对外不宣传自己比其他大律师学院成立得早。
相对而言,Lincoln’s Inn(林肯律师学院)以历史建筑著称,这里有中世纪的大堂和通道,也有17世纪的广场位于学院中心,以及维多利亚时代壮观的哥特式大堂以及图书馆,它们在二战时期遭遇了德国对伦敦的空袭,却神奇地、接近完好无损地幸存下来。
Inner Temple(内殿律师学院)则是因为占据了Temple地块的一半而闻名(另一半由Middle Temple占据)。Temple得名于12世纪的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在伦敦的总部,故耶路撒冷式的圆形教堂现在也成为了Inner Temple的学院教堂。在1608年,Inner Temple从一个非正式的大律师会所,被詹姆斯一世升级为了提供训练、休闲、住宿等功能的正式学院,同时也获得了王室授予的永久产权。
Middle Temple(中殿律师学院)占据了Temple地块的西半区,于14世纪中期从医院骑士团(Knights Hospitaller)手中租得。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后,英国国教成立,这些土地被收归英国王室。与Inner Temple一样,Middle Temple也得益于詹姆斯一世的慷慨让与,成为了另一个具有永久产权的正式学院。
下图所示的Gray’s Inn(格雷律师学院)自从爱德华三世(14世纪)就有了法律职业教育。最早的教学地址后来成为了De Gray家族的产业。因为这个家族有太多的人做了律师,故此地渐渐发展成了以Gray为名的大律师学院。与Lincoln’s Inn的好运不同,Gray’s Inn在二战时期没能躲过德军的轰炸,它的大堂、教堂和图书馆都受到了严重毁损。所幸战后英国人按照它的原样重建了Gray’s Inn,尤其保持了所有建筑的内饰。
Gray’s Inn在先代与当代都有许多名人会员,如罗斯福、丘吉尔、英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弗兰西斯·培根、香港首席大法官杨铁梁、英国侵权法过失侵权最著名先例的Donoghue v Stevenson案的上议院主审Atkin大法官、以及现已荣退的Bingham大法官和Hoffman大法官。
这些大律师学院财力雄厚,每年都对少数有志于成为大律师的学生提供丰厚的奖学金,支持他们完成大律师职业训练课程(BPTC)、法学专业转换课程(GDL)、以及大律师实习期(Pupillage),无论是本科、硕士还是博士毕业生,能做大律师对选择法律专业的他们而言是一件令人自豪的事情。英国大律师中有法学博士学位的人绝非屈指可数,优秀的博士毕业生未必会优先选择教职而非实务,这也与英国各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多以教义学为方法论互为因果。
上述四家大律师学院都有负责对外接待的部门,始终欢迎有志于成为大律师和对学院有兴趣的人通过官网上的信息预约参观。有趣的是,与我国有故意犯罪刑事案底的人不能成为律师不同,在英国,一个有刑事案底的人需要尽早向大律师学院提交成为大律师的申请,供大律师学院的审委裁量。
至于选择四家大律师学院中的哪一家,这里面的主观因素就比较多了,比如申请人拿到了哪家学院的奖学金,比如申请人与哪家学院的成员关系密切,甚至比如申请人参观了四家学院后,觉得哪家的风格与其更对路。
需要注意的是,与大律师事务所不同,大律师学院的选择与申请人的专业领域无关——专业领域只在选择大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成为重要因素,因为各个大律师事务所总有业务偏重,但大律师学院却不限专业——比如只存在偏重做商事业务的大律师事务所,却不存在偏收从事商事业务大律师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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