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银保监会已公布2020年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指标数据情况,虽然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指标总体稳定,但不可忽视的是,不良贷款的绝对规模仍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结合上市银行公布的年报来看,不良贷款的增长出现了新的特征,即个人不良贷款增长显著。为促进经济双循环,提升银行资产质量,加速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亦变得迫在眉睫。个人不良贷款区别于对公不良贷款,其主体分散、标的较小,因此,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监管政策和渠道均有差异,本文试从传统与创新角度简析个人不良贷款各处置方式的优劣,以飨读者。
一、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的传统方式
(一)诉讼与仲裁
贷款一旦逾期,银行即会进行电话催收、邮寄催收、上门催收以及发送律师函催收等,催收既是问题贷款的处置手段之一,也是问题贷款处置的必经程序,催收还有一个重要目的是保全银行的诉讼时效。根据现有的监管口径,逾期90天以上贷款将全部纳入不良资产管理[1],而此类贷款通常已经催收无效,因此银行最为传统的处置手段之一便是提起诉讼与仲裁程序。诉讼与仲裁程序的选择取决于银行与贷款人是否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条款将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诉讼与仲裁程序实现处置各有优劣,对比如下:

(二) 非讼程序
上述的诉讼与仲裁程序均为争议解决的适用程序,以当事人存在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则存在适用非讼程序的可能,具体又可分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两种程序的区别对比如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是各类程序中最为高效经济的处置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中也提及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要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被银行广泛用于处置个人不良贷款。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用卡和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此类信贷业务已经出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网络赋强公证的行业实践[2],亦有法院认可网络赋强公证效力[3]。
(三)核销
核销可以让银行规模化甩掉包袱,有效降低不良资产率,是银行用以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另一传统利器。但核销仅仅是银行内部对于个人不良贷款的一种会计处理,并不代表银行对外免除贷款人的债务,并且在核销的同时,银行也必须将计提的资金拨备冲销不良贷款,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和其他部分监管指标。《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明确根据单家银行处置的不良贷款与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对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该通知一定程度鼓励银行进行核销。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规定,个人贷款的核销条件较为严苛,被认定为“一般债权”的个人不良贷款一般应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方可予以核销:
(1)借款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2)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3)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4)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5)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6)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7)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四)单户转让
无论是选择诉讼与仲裁程序、非讼程序还是核销的方式处置个人不良贷款,银行仍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贷款法律关系中,但如果银行选择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则银行通过向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方式退出贷款法律关系并由受让人向银行支付购买债权的对价。关于银行可否向社会投资者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的问题,《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没有针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禁止性规定,认可了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银行采取不良贷款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相对前述诉讼、仲裁与核销而言更为高效、经济,转让获取的资金也可降低直接核销所带来的资本损耗。受制于银行转让不良贷款转让的强政策性,在《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以前,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被明文禁止,银行只能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因此,银行一般将金额相对较大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在金融交易所挂牌逐一交易,该处置方式对银行监管指标的调控能力非常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互联网+出售个人不良贷款的模式,例如通过在线司法拍卖平台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此种模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传统线下推介模式中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但潜在的风险是对于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例如某银行于在线司法拍卖平台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时会一并披露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姓名以及抵押房产的具体坐落,对此即有可能会对贷款人和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
二、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的创新方式
(一) 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从不良贷款中抽取部分组合组成资产池,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SPV通过信用增级将其定价发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享受未来现金流的收益。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16年,是不良贷款处置的创新模式,其对底层资产有分散性的要求。因此,个人不良贷款一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流底层资产,以2020年为例[4],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个人信用类、个贷抵押类及对公类三种,其中个人信用类不良共发行39单,占不良资产证券化总发行单数的70.91%,发行金额共计92.69亿元,规模同比增长34.29%;个贷抵押类不良发行8单,发行金额130.36亿元,规模同比增长75.05%。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规模性处置个人不良贷款,同时不影响银行当期利润,提高银行资本利用率。受资产证券化发行的技术难度和高额成本,以及该类产品市场接受度低迷等因素影响,不良资产证券化虽历经两次市场扩容,但仍然“需求大但实际发行少”。
(二) 批量转让
鉴于传统处置方式效率较低的问题,与近年来个人不良贷款增速不相匹配,值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办公厅将于行业内征求意见半年之久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地印发,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其中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扩展了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将单户转让进阶为批量转让。该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批转标的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为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精准扶贫贷款、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涉及刑事案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等不能列入试点转让范围规定。
批转主体: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受让主体:五大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转让平台:银登中心。
批转程序:强调事前的尽调、评估、论证和决策,事中的征信对接、信息披露、信息保护,以及事后的审计稽查。
受让后清收: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开始试点以后,有可能成为主流处置方式之一。它与诉讼、仲裁、核销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相互补足,商业银行在综合利用的情况下,有利于迅速甩掉包袱,化解银行经营压力,提高资本效用。《通知》发布不久,便得到了银行热切的反应,平安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均在银登中心挂出了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率先参与试点的平安银行与工商银行挂出的资产包金额均较小,其中,工商银行挂出的不良资产包作价为零,“吃蟹”意味很重,这也反映出了银行的顾虑与担忧,如果交易低迷,成交价低,可能会大大打击银行批转的热情。《通知》明确银行应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对于客群广泛、分布分散、金额小的个人不良贷款而言,组包难度不小。更为核心的难点在于定价问题,过去对不良贷款定价习惯以担保资产核价,而本次允许批转的基本为信用类个贷,因此银行对债务人或保证人资产的尽调情况很大程度将决定定价水平,也将决定市场接受度。在不良贷款转让中,还存在一条潜规则,即“肥瘦搭配”,那么在个人不良贷款批转中,是否允许个人贷款与对公类贷款组包竞价,也是银行观望的内容。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经营网络的局限、缺乏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经验、承担对委托清收管理的责任等,无一不是巨大的挑战,也将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竞价的积极性。因此,批量转让能否真正进阶为主流处置方式,还有待市场的磨合以及配套措施的补足。
结语
银行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处置个人不良贷款与金融监管政策密切相关,而金融监管政策又是“彼一时,此一时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于今年开始试点,与经济增速放缓叠加疫情冲击背景下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增大密切相关,因此“疏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堵点,为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创造更有利条件”[5]成为应景之策。未来我国银行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与规范,值得期待。
注释:
[1]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召开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2020年1月11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4698&itemId=915&generaltype=0。
[2]参见江苏政府法制网:《昆山启动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系统项目》,2020年4月17日,http://doj.jiangsu.gov.cn/art/2020/4/17/art_48526_9049092.html;法治日报:《网络赋强公证破解企业信用风险难题》,2020年8月28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00828/Articel08003GN.htm?spm=zm1012-001.0.0.1.gtd50j。
[3]参见(2021)鄂0117民初699号和(2020)津0105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REITs行业研究:《2020年不良类ABS市场总结》,2021年1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kdxtXoizM82o5KSEyV4hgg。
[5]参见郭树清:《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https://mp.weixin.qq.com/s/TdA2qUbY0lWT8aVVJn49YQ,2020年8月16日。
银保监会已公布2020年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指标数据情况,虽然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指标总体稳定,但不可忽视的是,不良贷款的绝对规模仍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结合上市银行公布的年报来看,不良贷款的增长出现了新的特征,即个人不良贷款增长显著。为促进经济双循环,提升银行资产质量,加速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亦变得迫在眉睫。个人不良贷款区别于对公不良贷款,其主体分散、标的较小,因此,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监管政策和渠道均有差异,本文试从传统与创新角度简析个人不良贷款各处置方式的优劣,以飨读者。
一、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的传统方式
(一)诉讼与仲裁
贷款一旦逾期,银行即会进行电话催收、邮寄催收、上门催收以及发送律师函催收等,催收既是问题贷款的处置手段之一,也是问题贷款处置的必经程序,催收还有一个重要目的是保全银行的诉讼时效。根据现有的监管口径,逾期90天以上贷款将全部纳入不良资产管理[1],而此类贷款通常已经催收无效,因此银行最为传统的处置手段之一便是提起诉讼与仲裁程序。诉讼与仲裁程序的选择取决于银行与贷款人是否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条款将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诉讼与仲裁程序实现处置各有优劣,对比如下:

(二) 非讼程序
上述的诉讼与仲裁程序均为争议解决的适用程序,以当事人存在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则存在适用非讼程序的可能,具体又可分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两种程序的区别对比如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是各类程序中最为高效经济的处置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中也提及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要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被银行广泛用于处置个人不良贷款。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用卡和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此类信贷业务已经出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网络赋强公证的行业实践[2],亦有法院认可网络赋强公证效力[3]。
(三)核销
核销可以让银行规模化甩掉包袱,有效降低不良资产率,是银行用以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另一传统利器。但核销仅仅是银行内部对于个人不良贷款的一种会计处理,并不代表银行对外免除贷款人的债务,并且在核销的同时,银行也必须将计提的资金拨备冲销不良贷款,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和其他部分监管指标。《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明确根据单家银行处置的不良贷款与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对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该通知一定程度鼓励银行进行核销。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规定,个人贷款的核销条件较为严苛,被认定为“一般债权”的个人不良贷款一般应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方可予以核销:
(1)借款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2)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3)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4)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5)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6)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7)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四)单户转让
无论是选择诉讼与仲裁程序、非讼程序还是核销的方式处置个人不良贷款,银行仍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贷款法律关系中,但如果银行选择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则银行通过向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方式退出贷款法律关系并由受让人向银行支付购买债权的对价。关于银行可否向社会投资者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的问题,《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没有针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禁止性规定,认可了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银行采取不良贷款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相对前述诉讼、仲裁与核销而言更为高效、经济,转让获取的资金也可降低直接核销所带来的资本损耗。受制于银行转让不良贷款转让的强政策性,在《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以前,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被明文禁止,银行只能单户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因此,银行一般将金额相对较大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在金融交易所挂牌逐一交易,该处置方式对银行监管指标的调控能力非常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互联网+出售个人不良贷款的模式,例如通过在线司法拍卖平台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此种模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传统线下推介模式中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但潜在的风险是对于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例如某银行于在线司法拍卖平台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时会一并披露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姓名以及抵押房产的具体坐落,对此即有可能会对贷款人和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
二、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的创新方式
(一) 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从不良贷款中抽取部分组合组成资产池,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SPV通过信用增级将其定价发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享受未来现金流的收益。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16年,是不良贷款处置的创新模式,其对底层资产有分散性的要求。因此,个人不良贷款一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流底层资产,以2020年为例[4],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个人信用类、个贷抵押类及对公类三种,其中个人信用类不良共发行39单,占不良资产证券化总发行单数的70.91%,发行金额共计92.69亿元,规模同比增长34.29%;个贷抵押类不良发行8单,发行金额130.36亿元,规模同比增长75.05%。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规模性处置个人不良贷款,同时不影响银行当期利润,提高银行资本利用率。受资产证券化发行的技术难度和高额成本,以及该类产品市场接受度低迷等因素影响,不良资产证券化虽历经两次市场扩容,但仍然“需求大但实际发行少”。
(二) 批量转让
鉴于传统处置方式效率较低的问题,与近年来个人不良贷款增速不相匹配,值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办公厅将于行业内征求意见半年之久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地印发,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其中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扩展了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将单户转让进阶为批量转让。该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批转标的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为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精准扶贫贷款、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涉及刑事案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等不能列入试点转让范围规定。
批转主体: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受让主体:五大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转让平台:银登中心。
批转程序:强调事前的尽调、评估、论证和决策,事中的征信对接、信息披露、信息保护,以及事后的审计稽查。
受让后清收: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开始试点以后,有可能成为主流处置方式之一。它与诉讼、仲裁、核销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相互补足,商业银行在综合利用的情况下,有利于迅速甩掉包袱,化解银行经营压力,提高资本效用。《通知》发布不久,便得到了银行热切的反应,平安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均在银登中心挂出了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率先参与试点的平安银行与工商银行挂出的资产包金额均较小,其中,工商银行挂出的不良资产包作价为零,“吃蟹”意味很重,这也反映出了银行的顾虑与担忧,如果交易低迷,成交价低,可能会大大打击银行批转的热情。《通知》明确银行应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对于客群广泛、分布分散、金额小的个人不良贷款而言,组包难度不小。更为核心的难点在于定价问题,过去对不良贷款定价习惯以担保资产核价,而本次允许批转的基本为信用类个贷,因此银行对债务人或保证人资产的尽调情况很大程度将决定定价水平,也将决定市场接受度。在不良贷款转让中,还存在一条潜规则,即“肥瘦搭配”,那么在个人不良贷款批转中,是否允许个人贷款与对公类贷款组包竞价,也是银行观望的内容。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经营网络的局限、缺乏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经验、承担对委托清收管理的责任等,无一不是巨大的挑战,也将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竞价的积极性。因此,批量转让能否真正进阶为主流处置方式,还有待市场的磨合以及配套措施的补足。
结语
银行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处置个人不良贷款与金融监管政策密切相关,而金融监管政策又是“彼一时,此一时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于今年开始试点,与经济增速放缓叠加疫情冲击背景下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增大密切相关,因此“疏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堵点,为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创造更有利条件”[5]成为应景之策。未来我国银行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与规范,值得期待。
注释:
[1]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召开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2020年1月11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4698&itemId=915&generaltype=0。
[2]参见江苏政府法制网:《昆山启动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系统项目》,2020年4月17日,http://doj.jiangsu.gov.cn/art/2020/4/17/art_48526_9049092.html;法治日报:《网络赋强公证破解企业信用风险难题》,2020年8月28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00828/Articel08003GN.htm?spm=zm1012-001.0.0.1.gtd50j。
[3]参见(2021)鄂0117民初699号和(2020)津0105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REITs行业研究:《2020年不良类ABS市场总结》,2021年1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kdxtXoizM82o5KSEyV4hgg。
[5]参见郭树清:《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https://mp.weixin.qq.com/s/TdA2qUbY0lWT8aVVJn49YQ,2020年8月16日。
